請問各位大大...
依照法令是說育嬰以六個月為原則,可以跟雇主協調提前或延後,如果雇主要求一次就是以六個月,不得提前,有違反甚麼法令嗎?
因為最近要求育嬰的女性員工有點多,這一個想請六個月、那一個想請三個月...
每一個都要跟經理協調,經理光是協調日期就要花掉很多時間。
我這邊本來是想我們還是依照法令准許育嬰假,但是就是一次以六個月為基準,除非經理特別因為業務需求而同意增減,不然一次都是六個月,這樣放在人事規章可以嗎?
感謝大家Q_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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