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員工約定休假日需上班,也未給加倍工資,是否合法呢?

當初進公司時,雇主告訴我們沒有見紅休假,只有週休二日而已,
所以當有什麼國定假日落在週一至週五時,員工就得上班,
而且也沒有給予補假或加倍工資。

我很好奇,上網看了一下勞基法,
關於「例假」與「休假」的規定,才瞭解原來這兩這是不同的。
以下是勞基法條文: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我的問題是,如果公司現在有給我週休二日,
但雇主說週一到週五沒有見紅休假,但是雇主卻沒有給予補假或加倍工資,
並說這是勞動契約雙方合意簽妥的,這樣算合法嗎?

有沒有大大對勞基法很有研究的,可否替小弟解惑,
上班時間因為都在公司,所以不敢打給勞工局詢問,拜託大家幫我解惑了!

PS:我是擔任內勤的工作,是行銷企劃人員。
2015-04-03 18:37 發佈
如果說是套用所謂責任制的話就有可能,特別是有排班的情況下
不合法
即使是變形工時
依照勞基法一年也要有約110天的休假日
但是您週休二日一年大約104天
剩下的6天按照法令
應該要以加班費計算
是不合法的,大大已經找到新公司了嗎?


hanchao707 wrote:
當初進公司時,雇主告...(恕刪)
依產業性質,公司可以做不同約定
我是做百貨業的行銷,
沒有週休二日也沒有見紅就放,每月就是固定休8天排班制,國定假日沒有補休也沒有加倍工資

謝謝大大們的回覆,不過我不是排班制的工作,
上班時段都是固定的上午9點到下午6點,
雖然老闆都說我們是責任制的,但是我們上下班都有打卡,
按照我這樣的休假制度有沒有不合理的地方呢?

我以前的公司都不會有這樣的問題(該休假日都會讓員工放假),所以令我很納悶。
一樣行銷企劃
一樣早九晚六
一樣責任制

我也很好奇
清明4天連假通通上班
5月勞動節連假也通通上班
4月假日也幾乎通通上班

加班費也沒多給
每七天休息一天只能勉強有
休息也是屁話,電話一來、line一打,東西還不是要弄

其實行銷公關業幾乎都是這樣玩
操死你,後面還有很多肝,更新鮮
看看這政府何時要救我們吧

我喜歡行銷業,只是不喜歡這樣做事
再這樣搞下去,過幾年來去考公務員
反正就照規矩過一生,不求發財,只求生活簡單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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