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當有什麼國定假日落在週一至週五時,員工就得上班,
而且也沒有給予補假或加倍工資。

我很好奇,上網看了一下勞基法,
關於「例假」與「休假」的規定,才瞭解原來這兩這是不同的。
以下是勞基法條文: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我的問題是,如果公司現在有給我週休二日,
但雇主說週一到週五沒有見紅休假,但是雇主卻沒有給予補假或加倍工資,
並說這是勞動契約雙方合意簽妥的,這樣算合法嗎?
有沒有大大對勞基法很有研究的,可否替小弟解惑,
上班時間因為都在公司,所以不敢打給勞工局詢問,拜託大家幫我解惑了!

PS:我是擔任內勤的工作,是行銷企劃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