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懷孕法規問題求助

我老婆任職於竹科某公司..
公司規定製程工程師必須值機(值班的意思)、輪值小夜、還有假日值班
我想園區的工作辛勞度應該不用小弟再贅述,光是上班時間就不規律
還有假日值班更是離譜的需從8點(當然必須更早到寫早報)至21點夜班四二輪上班交接後才能走
導致老婆懷孕2個月內因出血已掛過急診兩次
目前已請馬偕醫院醫師正式開立診斷證明提供給主管並口頭要求上正常班
現在問題來了,假如主管無法(或是不願)進行職務調整
我們該怎麼做才能維護自己權益??

P.S.那家公司因我老婆也不大想做了,無考慮翻臉問題
2015-03-30 17:3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規問題
進行勞資爭議看看,不過申請到資方收到大概也好幾天

或者向各地勞動單位檢舉!

你好,以下是我的建議

先看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面記載的工時規範為何,有沒有在契約中有訂相關條款
一般工程師是不適用勞基法84-1條責任制,頂多適用工時調配,而即使是工時調配,也要遵守工時總上限
(以2週84小時工時,做2週、4週或8週內的工時調移,但總歸每個月工時還是落在168小時左右)

再來,孕婦是受勞基法保障的

勞基49: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如果不適用責任制,那這條款至少能讓你老婆不用值夜班

最後的重點是勞基法51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樓主可以這點提出訴求,雇主不得拒絕

如果主管不願意,那可以先向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提出 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
或是向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提出

公司若真的再怎樣的不願意或刁難,也要叫讓公司資遣,弄個非自願離職,拿個資遣費及之後申請失業給付
jeff7679 wrote:
你好,以下是我的建...(恕刪)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老婆今天回公司上班已向公司提出申請
目前公司也同意了,所以到生產前不用輪班了..

han888 wrote: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恕刪)


生產後就要開始輪班了
那這樣小孩怎辦?
要先想好
不如媽媽另外再找一份白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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