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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公司未告知調整伙食津貼是否有違法?

今天在小弟公司的公布欄上,發現調整薪資的公告,但是我們都是公告之後才知道,請問這樣沒有告知員工,就自行調整是否違法?

以下為公布內容:

各位同仁好,



本次政府逕行發布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伙食費,

將大家熟悉的伙食津貼自1,800 (上限)調高至2,400 (上限),

並追溯自104/01/01生效。



針對上述調整,說明如下:

1. 原薪資項目中的伙食津貼為1,800 (上限),

即21,600/年的薪資為免稅額,

設立的初衷就是協助同仁節稅,

目前調薪、獎金發放、勞/健保保額及新制退休金,

都是以全薪(含伙食津貼)或對應的投保級距計算與投保。

並無網路新聞提及的情形 –

「…,伙食津貼調到2,400,勞退與勞保金提撥也會因此縮減…」



2. 條文中的加班誤餐費,

並未列入員工個人所得,

公司一直以來都是直接列入費用,

因此對個人所得稅扣繳並無影響。



3. 伙食津貼調高至2,400 (上限)- 即伙食津貼0~2,400皆為合乎規定,

本次條文雖追溯自104/01/01生效,

但新聞發布時間為104/03/10,

1月及2月薪資早已向稅務機關完成申報,

因此無法配合政府調高薪資免稅額的政策。



人資部已自104/03調整伙食津貼為2,400 (除日薪工讀生及特定專案人員外),

全薪(含伙食津貼)不會因此調整,

各位同仁如有其他疑問,

請與人資部聯繫,謝謝。
2015-03-30 12:5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伙食津貼 公司
全薪(含伙食津貼)不會因此調整

看不太懂

是挖東牆補西牆的意司嗎

本薪扣600 伙食津貼加600這樣嗎

有有有 wrote:
全薪(含伙食津貼)...(恕刪)


國稅局修改伙食費的立意是在提高企業員工的待遇.
假設原薪資為:底薪28,200 + 伙食費 1,800 = 30,000
修法後應變成:底薪28,200 + 伙食費 2,400 = 30,600
如企業鑽漏洞便成 27,600 + 伙食費 2,400 = 30,000
請直接向國稅局檢舉吧~!

只要原有薪資不變和勞健保不變,公司要這麼變都沒關係,可以不用員工同意,
薪資未作不利之變更
所以
沒有違法

按樓主的邏輯,加薪沒有事前告知,這也是違法嗎?

樓下請繼續.....
公司願意調,這是好事!!!
你們還追朔到一月!!!
已經很好了!!!!
最怕的是公司一樣1800不動!!!

我說說差別吧!!

開放上限到2400,有良心的公司會直接補足到2400~~等同加薪600~~
不過能做到這樣的,應該比中刮刮樂還要難吧!!

再者,還算有人性化的公司,就會挖底薪補足到2400~~~
另外,就是血汗的公司,連理都不理!!

有人性化的補足到2400元,雖然本薪沒有變到,
但你報稅的時候,就能省到了!!

另外,投保勞保、勞退,都是以「全薪」為基準,這裡的全薪是指底薪+伙食津貼,
所以挖底薪補伙食費,是不影響勞退的,而且勞退都要保比全薪還要高出的那個級距,
不用擔心權益受損的問題,只是,如果年終獎金是以底薪算的,就會影響到了!!!
這是唯一差別!!

挖底薪的差異,就是省稅嘍,
對公司比較沒影響,因為伙食費本來就是費用那一塊了,跟薪資一樣,都是費用,
但對員工就有影響了。

假如全薪是30000(底28200+伙1800)

這樣一年所得稅是

360000(3W*12)-21600(1800*12)-扣除額*5%(假設是最低應付稅額)
假設沒扣除額的情況下,該年要繳的稅是36W-21600=338400*5%=16920

現在調整至2400變成

360000-28800=331200*5%=16560

----
所以,挖底薪補伙食費,可以省稅16920-16560=360....

恩!!!

就360塊!!!!

在全薪未變動的情況下,公司調整伙食至2400~~
等於幫員工加薪30塊/月

另外,假如員工所得級距不是適用5%的,那省下的錢會更放大就是!!!!


如果有說明錯誤,再更正嘍!!
補充說明一下,伙食費是公司決定要給多少的,
勞工局是管不了的,

公司大氣一點,一個月給5000也是可以的,
但免稅的部份,就是5000-2400,多出來的2600是要併入個人所得報稅的,

但很少有公司會給超過法定上限,
不過我倒是有聽過,有公司自開伙,所以伙食津貼一毛都沒有!!!
或者,補貼不到上限!!

這些都是看公司,勞基法管不到的!!!

但公司再怎笨,都會補足到上限,以降低底薪,這樣在發年終或獎金時,
如果是以底薪為單位的,就會省下不少了!!!

以這次調整至2400,等於一個人多出600的空間,
如果公司有100個員工,就6W了!!

年終發2個月的話,這間公司就可以省下12W了!!!
這是眉角,,,,

所以,如果確認公司是真的挖底菥來補的話,
可以選擇不調的話,就不調,畢竟這會影響到底薪,

但如果公司是拿「其他獎金」「津貼」來補的話,在不影響底薪的情況下,接受調整至2400,是對自己有利。
看來我公司是良心公司是直接補到2400其他不變,等於變向加薪了

風見鴻 wrote:
國稅局修改伙食費的立意是在提高企業員工的待遇.
假設原薪資為:底薪28,200 + 伙食費 1,800 = 30,000
修法後應變成:底薪28,200 + 伙食費 2,400 = 30,600
如企業鑽漏洞便成 27,600 + 伙食費 2,400 = 30,000
請直接向國稅局檢舉吧~!



是這樣的嗎?
修改伙食費的本意應該不是這樣的吧……會這樣想的應該是搞錯了這件事的本意
企業雇主若未經勞資協商,就片面調整員工的薪資及伙食費結構,將違反勞基法規定,員工將可要求雇主依照原先勞動契約履行,或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勞動權益受到損害,30日內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予勞基法第17條規定的資遣費,按每1年年資給予1個月平均工資。資方並須給付資遣費。若勞工堅持主張工作權,不要終止勞動契約,勞委會強調,可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企業徵求員工同意的方式,除徵得個別員工書面同意外,也可以與企業所屬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或者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尋求勞資雙方的共識。

雇主若在總領金額沒變的前提下,只把部份薪水挪為伙食費,依照目前法規,被挪移的伙食費600元,仍無法排除於工資之外,因此不致於影響員工的退休金及加班費的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退休金及加班費是以勞工的工資為計算基準,凡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都將列入「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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