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當然調解失敗。
再來就是官司訴訟了!因為當初有簽一張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我簽的時候說會發非自願證明,是用掛號寄到我家的)(心想既然有非自願證明可以證明了,隨便簽了)
然後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那時候非自願證明沒有陳報。
後來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判決最近出來了,還是判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最傻眼是當初跟我對質的證人在法官問為什麼會發非自願證明?回答:方便讓我領失業給付。對方的辯護律師還很大聲的說我們沒有
解雇你....司法正義?哼.....(調解紀錄只能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