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則:可否請公司補加班費?

大家好,小弟近期離職(已遞出離職單,管理部也收下)。由於公司上班時間為07:50~17:20,中午休息一個小時,所以一天工時8.5小時。再加上隔周休,有一週上五天,有一週會上六天。,所以算下來93.5小時,比勞基法規定的雙週84小時還要多出9.5小時。
問題來了:小弟是自行離職的,那我跟公司要這七年來每天工時多30分鐘的加班費,會有希望嗎?
請各位大大若知道詳情請不吝告知,感謝大家幫忙。
2015-03-27 21:06 發佈
鬼島中小企業都馬隔周休,一天工作8.5小時責任制又沒加班費,錢又少!!
如果你有這七年來所有出勤和薪資的相關証明,就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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