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提好,準備下午去體檢辦新帳戶了
第 14 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你參考看看吧
king0444 wrote:
因近半年來,老闆娘...(恕刪)
真心建議換工作就不要再猶豫了
現在年後工作機會多
萬一舊公司拖著想讓你自己走
新公司等不到人又再去應徵不就虧大了
我正巧也剛換工作
新公司確定錄取我馬上把舊工作辭了
年終也不拿了
結果短短幾個月,我把舊工作沒領到的年終連本帶利賺回來不說
後來面試官也跟我說
當時就是看上我果決的態度
如果還要等一段時間
還有其他面試者就會補上
我就會失去這份新工作
換工作是要看更長遠的機會
互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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