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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已掛急診,主管仍要求到職,到公司交接後最後仍被定論曠職{文長}

此文為周遭朋友遇到的難題
以我聽到的部分來闡述與發問,懇請各位共同討論與給予意見。


【前言】
友人日前於某補習班任職,廣告寫著「無經驗者起薪每月30000元」
他面試後到職才知道有「試用期前三個月20000」這個不成文的規定
他涉世未深以為所有的職場皆有此項規則
糊塗的認真做了三個月
不料,對方以需要簽約才能開始領正式薪水
又以能力不足經驗不夠為由告知須繼續領20000元

友人害怕自己這時候離職是中途而廢決定繼續努力
最終是六個月後才談簽約
簽約的內容也不是最一開始談的30000
而是29000

他做了這麼久以為自己好不容易達成目標
也害怕自己前面都是白做
盲目的簽下了這個跟本不合理的條約

上級主管時常閒言閒語部下的所作所為
而不是對部下指正或者討論
每次都是冷眼旁觀後再對員工嚴厲的謾罵

看似無能的友人卻在成為
正式員工後的第一次業績拿下了可圈可點的成績
甚至得到了更上級高階的嘉許。

但是隨著表現亮眼
低階主管階層給的壓力更多,總是給予友人負面評語
友人甚至提起因工作上壓力造成身體的不勘
開始有了胃部的相關疾病
也有向主管提起
但是主管並不為所動
直到某一日早上上班前
友人的胃病發作甚至到醫院掛急診
主管僅冷冷道:沒人可以卡你的班級,請來交接
友人看完病後趕至公司
原先以為能夠交接工作事項
不料主管不予理會
友人硬的頭皮工作兩小時候實在撐不住與B主管描述身體狀況
B主管僅回答:午休了去睡一睡就好了
友人不得已又回到工作崗位再撐了兩個小時
最終尋求A主管協助,A主管不悅的請他的助理來與友人交接
其實根本有人力可以交接工作事項
離開公司休息後
被告知無故曠職並且無交接工作事項,違反合約內容需賠償兩個月薪水以及所謂「便當錢」的挪用公款

【問題】
對方無提供便當錢證明便繕寫了一份欠款額說明友人並無交接,依照合約說明
「無交接者須賠償兩個月薪水」
但是友人請助理找便當錢的紀錄明細卻找不到
最後還可以被加以定論
「挪用公款:便當錢」
對方寄出了法院的支付命令

接著勢必產生民事訴訟
在此想詢問各方專業人士討論與給予意見
友人他該怎麼處理較好?

2015-03-05 1:55 發佈
有證據就拿出來上法院講呀
只聽一方是不準的啦!

erogan333 wrote:
此文為周遭朋友遇到的...(恕刪)

病假只要有證明,是不需要批准的,哪來的曠職
打官司就好了,反告公司強迫員工上班
再說,沒有人可以交接,並不是自己不交接,這是公司的問題,不是員工的問題

blood0819 wrote:
病假只要有證明,是不...(恕刪)


+1

台勞怕公司,先了解勞基法保護自我權益,不要被HR嚇嚇就.....
請個病假也被...那你朋友有問題
不然就是主管太賤了
看起來你朋友不需要太擔心~
到法院相信贏面很大的~
我想公司主管應該會被法官釘在牆壁
台勞怕公司; 公司怕勞動局; 勞動局怕台勞~

erogan333 wrote:
此文為周遭朋友遇到的...(恕刪)


發生的這些情況不就是在面試的時候都可以問的嗎?

試用期多久?試用期起薪多少?

發生這些事情後,適用期三個月,被說人能力不足,

為何還要繼續做?

erogan333 wrote:
此文為周遭朋友遇到的...(恕刪)


這種消息,水果日報之類的應該都很喜歡
反告誣告毀謗罪。反將他一軍,你證據都有了。他們應該沒被人家這樣搞過,這種無良公司還是快走吧

erogan333 wrote:
「挪用公款:便當錢」
對方寄出了法院的支付命令(恕刪)


要小心"支付命令"
我記的要先申請異議~~
不然時間過了的話~~就等同是可以直接跟你朋友收錢, 或是查扣財產.....

你可以上網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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