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在台南設有2個品牌專櫃,我在乙牌任職近13年,因為香港決定乙品牌結束但是百貨4樓櫃位的合約是簽到2015/8月,但3樓的甲品牌合約是簽到2015/3月底,所以公司計劃打算把3樓甲牌走到3月底合約結束移到4樓繼續賣然後走到8月合約結束,之後會再看業績狀況決定是否續簽但也有可能就不續簽,上次台南主管要我自己考慮想看看如果改甲這個品牌移上來4樓原櫃點繼續賣看我的意願還有沒有要留在公司繼續工作還是要資遣,雖然都是女裝銷售但是甲牌比乙牌的價位高了一倍甚至高過樓面其他競爭品牌(甲牌都上萬的,樓面是少女服飾)和其他考量因素所以我婉拒了前後總共3次,後來在1月底把我們4個(樓上樓下各2個)找去一起開會,問說:那現在中山剩一個櫃點要資遣2個人,那我的意思後來決定如何?
我還是跟台南主管說就做到乙牌結束,甲品牌就不想繼續做。問完之後公司開始說4月份的甲品牌計畫走向還有撤招改logo事宜然後最後才提:那關於資遣人員公司有新的決定:就是高雄阪急百貨在3/18要開甲牌新點所以就由這2位資遣人員去那邊上班,如果你們不接受就是自動離職而不是資遣。
我當下就表明立場無法接受公司這樣的安排而且也告知他應該要先說這樣的安排而不是故意騙繞了一圈騙我們,事後我也有打電話去台南勞工局及台北勞動局詢問,都叫我去申訴然後調解並寄存證信函。
由於時間尚早公司也並沒有正式佈達所以我也還沒有動作,但是我有先打電話告知台南主管請他轉達上去我的意思也有跟他說勞工局給我的意見。
直到3/1主管打了一通電話到櫃上說:公司的意思還是有提供就業機會是我們自己不要但所以沒有資遣費這種東西,如果你們還是有異議就自己去勞工局申訴。
我也有問台南主管:是否有先轉到上去我的訴求,他說:反正公司現在意思就是他有提供就業機會是我們自己不要的,所以就是沒有資遣這一途,那他3/2會告知公司,剛好3/3台北總經理會下來叫我們自己當場跟他談。公司是有說會補貼車資但是多少錢什麼完全都沒說,就醬一通電話帶過⋯
而且因為百貨營業時間都到晚上10:00,換句話說變成我每天站8-11.5小時的班後在晚上10:00下班在坐捷運再轉火車每天回到台南都快12:00然後隔天早上8點又要坐火車再轉捷運到阪急上班,持續到我自己受不了在自動離職?!然後省了原本該付的資遣費?!
幫我問看看這個情形該怎麼處理怎麼討?
1.當初應徵是應徵「台南」的百貨公司櫃點
2.在近13年來都是在台南同一櫃點工作從來沒有調動也從來沒有調動到外縣市過
3.台南遠東在2014年9月底撤櫃高雄義大在2015年1月撤櫃,4位人員皆有領到資遣費,只有我們現在遇到這狀況說沒有,那是否構成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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