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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離職單 被說:法院見 我該怎麼辦

小弟於2014.11.17 進到一家要簽2年合約的公司,今天由於各種原因向老闆遞交了離職單

老闆開始動之以情,曉以大義的勸說---(勸說過程跳過),在了解我堅持要離職後

就說:那就照合約 要給違約金 你知道吧

我說:可是勞基法有一項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老闆你有違反 第 30 條、第 32 條

光12月就加班81.5H (每次寫加班單都會扣0.5H) 然後老闆讓我選補休還是給加班費的方式

有一天是8:30上班 做到凌晨4:00 休息4.5H 然後8:30繼續上班到21:00 下班

然後 第 36 條

第一周假日說要加班改成下次修 到第二周六日才放(公司不是隔周休這種 是周周休)
請問大家 這樣有嗎

然後公司每次都拖1-2日才發薪 這樣可以算嗎

說這麼多是因為 老闆說:既然你說我有違反勞基法 那就法院見


後來我問:那我2/16還要來嗎? 之前加班費會給嗎 (當初選補休 加班時數還欠著)

老闆說:一切都照合約走 要不要來看你

請問大家 我還要不要去上班呢?第一次遇到很多不懂 ...遞離職單 老闆說要給合約金才簽
那我還算離職嗎 還是我目前狀態是什麼

我想說可以到勞工局 然後去調解 怎麼不是這樣的

2015-02-13 20:0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院
妳就一小時班都不加,老闆開除的話 還可以拿失業給付.

AlgerChen wrote:
妳就一小時班都不加,...(恕刪)


可是現在我想離職 不是不想加班的問題
記得一個禮拜至少要有一天休假,一個月加班時數也不得超過46小時

而你又提到薪水常晚一兩天發,光是以上這幾點你絕對站的住立場

以上這幾項狀況的有力證據收集好,直接向當地勞工局接洽吧

不用擔心,你穩贏的

123站著穿 wrote:
記得一個禮拜至少要有...(恕刪)


謝謝,可是我現在卡在一個點
就是我遞了離職單 那我現在算離職嗎?
因為合約有一條 無故曠職也要罰錢
問老闆星期一要不要去 他回說:看我
阿哩勒 這是什麼回答 ...
一切照法規來走就好

記得做滿一年要離職要10個工作天前提出,你才短短幾個月,大不了也再多做10天,這10天下班時間一到就準時閃人
離職是需要一個月的時間給雇主的!
如果沒有這種合約問題的話,隔天走也還好!
但需要交接的除外。
可以正常去上班,請兩天假!去勞工局諮詢就可以了!
加班的部份也可以順便舉發,會去查的!
認真地回答你:不必去!

理由:3個月內不必預告通知。所以你也不必搬出勞基法第14條,直接走人就好。

也不必先去找勞工局,直到對方不發薪水給你(因為他應該會扣你薪資當作違約金),再找勞工局就好。

至於他想告你,他不要被你告就謝天謝地了!
第一:你的兩年合約內容是甚麼? 應該有簽約你有啥好處,違約你有啥罰則之類的?
第二:遞交離職單的時間有沒有其它方式證明? 另外你說老闆違反相關法規的證據也要保存,例如:上、下班記錄,申請加班紀錄等!!

以上是針對你走上法院之途後,相關佐證,請留意!!
用簽合約綁人這種做法已經是舊時代的產品了
現在這個年頭, 真要告上法院資方要贏很難的

你安心等法院寄傳票給你看看, 估計你等十年也等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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