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開始動之以情,曉以大義的勸說---(勸說過程跳過),在了解我堅持要離職後
就說:那就照合約 要給違約金 你知道吧
我說:可是勞基法有一項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老闆你有違反 第 30 條、第 32 條
光12月就加班81.5H (每次寫加班單都會扣0.5H) 然後老闆讓我選補休還是給加班費的方式
有一天是8:30上班 做到凌晨4:00 休息4.5H 然後8:30繼續上班到21:00 下班
然後 第 36 條
第一周假日說要加班改成下次修 到第二周六日才放(公司不是隔周休這種 是周周休)
請問大家 這樣有嗎
然後公司每次都拖1-2日才發薪 這樣可以算嗎
說這麼多是因為 老闆說:既然你說我有違反勞基法 那就法院見
後來我問:那我2/16還要來嗎? 之前加班費會給嗎 (當初選補休 加班時數還欠著)
老闆說:一切都照合約走 要不要來看你
請問大家 我還要不要去上班呢?第一次遇到很多不懂 ...遞離職單 老闆說要給合約金才簽
那我還算離職嗎 還是我目前狀態是什麼

我想說可以到勞工局 然後去調解 怎麼不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