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過年正常上班8小時有算加班費!如再延長4小時加班這4小時的加班費是否需要加倍發給?例如8小時本薪N+N+4小時加班費700+過年加班費再加倍=N+N+700*2是這樣嗎?以下有台北市勞動局解釋可是我還是不了解它的意思
有關您來信的問題,本局回覆如下:
內政部(73) 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釋:「1.關於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2.第40條第1項所稱加倍發給意義亦同。」。此當日工資是指正常工時8小時有雙倍薪發給,另再延長4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辦理。
bndlom01 wrote:
我是輪班的(三班制)...
勞資糾紛爭議, 就是彼此之間的契約定義不明確.
以上這句話的意思是,只要有公司有契約不給你過年上班加倍的薪水就可以嗎?
比如要你上班前簽佩合加班,不得組立工會。(恕刪)
勞基法有定義, 假日工作是雙倍薪, 也必須徵求勞工同意.
這就是, 勞工也要替雇主想一下(沒人做是不可能賺到錢), 雙方要有理性及合作.
勞基法是勞動契約最高地位, 大於契約. 誰違約誰吃虧.
組工會, 勞基法內沒有定義.
組工會去爭權益, 我認為多此一舉.
意思是, 如是搞"對立", 會比勞資共同合作會有未來嗎? (爭吵可解決問題嗎?)
資方願意照顧員工, 該給都會給,
請人來做事, 什麼都斤斤計較, 這種人少往來比較好.
(雇主或勞工都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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