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同個地址內設了乙和丙公司。
員工都在丙公司內任職,公司的金錢都由丙公司的負責人用現金支付或轉帳。
丙公司的負責人在甲和丙公司都有一定的持股比例。
離職後取得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但是離職前沒有先調解。
離職之後我有檢舉公司積欠薪水,和調解。
2次調解公司都未到。拿調解不成的公文去法扶,卻因為我沒有先做調解再離職,不能免費。
自已去法院做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也確定了。去國稅局查公司的財產,只有1000多塊。
請問是否可以讓公司的負責人付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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