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惡劣主管的通話錄音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

如題 小弟幾天前工作外送途中發生車禍

食物未送達客人手上情況下打電話給值班經理請求支援

卻一直被罵 最後還得到一句 我懶得理你那麼多自己想辦法處理的回應

公布惡劣主管的通話錄音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


從上圖顯示 值班經理真的不派人來支援

後來打電話通知店長(店長早已下班) 店裡才派人支援

小弟真的嚥不下這口氣 很想把這份錄音通報公司上級 讓他嚐到該有的苦頭

請問各位大大 這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嗎?
2015-02-11 1:09 發佈
請問你手機哪隻? 使用軟體是?


你不是惡意要錄音的 應該不算吧
我愛香蕉

pussy54769 wrote:
如題 小弟幾天前工作外送途中發生車禍

食物未送達客人手上情況下打電話給值班經理請求支援

卻一直被罵 最後還得到一句 我懶得理你那麼多自己想辦法處理的回應

從上圖顯示 值班經理真的不派人來支援

後來打電話通知店長(店長早已下班) 店裡才派人支援

小弟真的嚥不下這口氣 很想把這份錄音通報公司上級 讓他嚐到該有的苦頭

請問各位大大 這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嗎?...(恕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
,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者。

自己通話的電話自己錄不違法...

klin1314 wrote:
請問你手機哪隻? ...(恕刪)


ZENFONE 5 內建錄音APP有通話錄音功能
潛出水面 wrote:
第 315-1 條 ...(恕刪)


抱歉 小弟太笨 看太不懂法規

小弟自己分析一下 不知是否正確 可請大大看一下嗎

像我這樣通話錄音 屬自保避免與顧客產生糾紛 並非無故錄音

不構成第 315-1 條

但把錄音以客訴方式傳給公司上級 或放給店長聽

會構成第 315-2 條嗎??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營利行為及前條第一項行為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無前條第二款之行為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無前兩項行為及前條第二款

屬無罪






pussy54769 wrote:
如題 小弟幾天前工作...(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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