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基法之預告離職,看起來沒提到工作日~~~應該就是直接日期往後推10/20/30日對吧?萬一公司要刁,字面解釋就很重要了~~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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