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大大您好
我們公司頒布新作法
中午休息時間不得外出
雖然說公司有叫便當(有些同事會拿回家吃 住附近而已)
請問一下各位有違反勞基法嗎
公司是說因為我們是月薪制所以可以限制我們
因為我之前有問 中午休息不是不支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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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隔周休制 已經計算過 共八八小時
是不是還欠我們四個小時加班費
其原因好像是…午休外出,受傷要算「公傷」…………所以……似乎…勞工局有規範……這個公司的說辭可能會被許可~~~違憲?似乎也沒有…
另外你們每2週88小時,我想你們人事資訊可能落伍了~~~早在N年前,就改為每二週84小時~~而非88小時(以前有過每週4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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