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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這是一篇價值980元的真實故事

自爆密碼2887

之前我寫了一篇文章《這是一篇價值980元的真實故事》,不少網友想知道後面還有沒有。之後事情是有繼續發展沒錯。現在事情已經告一段落了,沒什麼我能做的事情了,所以來報告結果。

現在這已經不是價值980元的故事,現在這個故事至少價值兩萬元了。

續•這是一篇價值980元的真實故事
接下來的部分不會有插圖,只有文字描述。






〈電話掛斷以後的我〉

我去E公司打工是去年(2014年)十一月的事情,U嬸隔著電話對我咆哮,同時邀請我在法院見,則是12月初的事情。

在U嬸要不存在的旁人打119報警,並掛斷我的電話之後,我認真的思考我下一步要怎麼做。「放過U嬸」的選項肯定不存在,我打算盡力而為,問題是我能做到多少事情?

我做出的第一個決定,是不再和U嬸聯絡。

我去E公司打工時,沒有留下任何資料。包括地址電話等等最基本的資料,U嬸通通都不知道。她只知道我的名字,還有我打過去討薪水時用的手機。

但是,從之前U嬸給我五百塊的方式(沒有先問該怎麼給我錢,就直接把錢匯進K君帳號裡),我判斷她的心理狀態,應該是傾向於當我的事情沒發生過。她盡可能不想花費心力處理我的事情。

而在第二通對話中,她那異常冷靜的語氣裡,我也判斷,她認為自己已經成功擊潰我了。她認為我的第二通電話是一種出自於絕望的求情,我已經束手無策了。

也就是說,在她的認知裡,我的事情已經(如同她所期待的那樣)船過水無痕了。我再也不會在她的生命中引起任何波瀾。

所以我判斷,U嬸不會把我的號碼存檔。

我打過去的,U嬸的手機,是她營業用的手機。這點從她兩次接到我的電話時,開頭的問候語口氣都很和善這點可以判斷。這支手機是她和客戶溝通用的。

因此,只要我等上一段時間,她的手機裡就會充滿一大堆客戶的號碼和來電紀錄,把我打過去的紀錄淹沒。她會因此找不到我的手機號碼。

雖然有人建議我再打過去一次,甚至是用簡訊警告她快點支付薪資,但我決定不要。我想讓U嬸失去所有和我聯絡的管道。

於是我在等待時間裡寫了《這是一篇價值980元的真實故事》,畫了一堆插圖,並且計畫治U嬸的方法。





〈我的行動〉

查詢各種資料以後,我決定捨棄調解,直接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畢竟U嬸都主動提出法院見的邀約了,我積極一點很合理吧。

檢舉管道,因為事情發生在台北市,所以直接打台北市的1999市民服務專線,請他們告訴我就好了。

1999轉接2就是勞工專線,所有相關問題都可以問。我的經驗裡,除了他們說話比較快之外(可能是因為同樣的話說太多次了,變得很熟練),想問的事情他們都會好好回答的。老闆這樣做到底犯到哪些條文也可以問。

我透過網路完成檢舉,然後靜待結果。

在這裡說一下,檢舉必須實名檢舉。必須留下個人資料。但是這些資料勞動局會保密。對方並不會知道是誰檢舉他。

檢舉內容只要照實說就行了(絕對不要捏造事實)。不用擔心自己能不能證實檢舉內容。最糟的情況只是勞動局會回覆「查無違法證據」,然後不開罰而已。不會因為檢舉內容無法證實,就反而被罰之類的。

當然如果有辦法證實檢舉內容,就盡量提供資料,這樣可以提高惡質老闆被罰的機會。

其實滿多老闆都會設法讓勞工無法證實檢舉內容(例如U嬸在簽到單上動的手腳),所以勞動局似乎也很習慣這種情況了。

回來說我的情況。

我的案子在公務員手上的一大堆案子中排隊等了一小段時間。

一天早上我接到勞動局專員C先生的電話,他說他們要採取行動,對E公司突襲檢查了。問題是,我的檢舉內容很難證實。所以他問我,可不可以告訴E公司是我檢舉的?這樣他們針對我的事情追查,比較容易抓到證據。(如果不告訴E公司是誰檢舉的,那表面上看來,勞動局根本不可能知道我的存在,也無從要求U嬸交出我的簽到單。)

我說好,但是只能告知檢舉人名字,不可以透露電話等其他資料。後來證實C先生確實有遵守我的要求,除了名字之外都沒有洩漏。

那天K君全家就受到U嬸的猛烈騷擾了。





〈很煩人的U嬸〉

由於U嬸完全如我所預料的,沒把我的電話存檔,所以她沒有任何管道可以聯繫我。她只能聯繫K君,設法讓她把我的電話交出來。

K君是正式員工。U嬸手上有包括K君南部老家電話號碼在內的各種聯絡資料,於是鋪天蓋地的騷擾起了K君家。

K君老家總共收到多少通電話不知道,總之很多通。K君也收到五通電話(都沒接,K君上班時不接這種無聊電話)加上Line訊息。

K君媽有接到,還在電話裡罵U嬸「這點小錢幹嘛不給!」

K君爸也接到了,據說電話中的U嬸再次發揮過人演技,聲音聽起來像是要哭了。說是要給我錢,要我去領錢簽字。還說「老闆限期要她在明天前把這件事解決。」

我不知道U嬸說的老闆是誰。我肯定E公司至少有不小的部分是屬於U嬸的。她並不是個代管的。也許是其他出資者吧。總之不管。

K君家除了養的貓沒接到電話之外,全都遭到了U嬸的騷擾。他們家的人早就聽說了U嬸的連串惡行,何況U嬸又不是只有對我惡劣,也曾經暗算K君未遂,所以當然不會配合U嬸。

K君(在E公司以外的正常公司)下班後,找我處理這件事。我當然拒絕和U嬸聯繫。

但是只有這樣消極拒絕的話,K君一家不知道要被騷擾多久,所以就決定透過文字通訊軟體,由K君中介,把我的發言轉貼給U嬸看,也把U嬸的發言轉貼給我看。

目標是讓U嬸斷了聯絡我的念頭(也就停止騷擾K君家)。

底下是三方的對話。在傳Line途中U嬸還一直試圖要K君接電話,一面傳Line一面又打了兩通。





U嬸給K君的Line留言:「要請問如何連絡妳朋友XXX?

K君告訴U嬸:「抱歉,她不讓我給妳電話

我還以為妳們已經談完了

U嬸給K君:「現在要處理不就得談談,沒有電話如何處理?

K君給U嬸:「我再問問她,她現在不在

U嬸給K君:「我們現在要處理須要她簽文件,她也希望可以拿到錢!

我真不知道她這種幻想是哪裡來的。我早就不把那筆錢當一回事了。還是她以為謊報我的願望,就可以讓K君就範?這種手法對K君是沒有用的。

提到簽文件,我馬上想到自願離職書之類,上面登載不實訊息的文書。我才不會簽呢。

這之後K君聯絡上我了,我開始回覆。

我給U嬸:「如果妳真想把我工作十二小時的錢如數給我,妳大可以走之前給我五百的管道,但妳沒有,所以這不會是妳真正想做的事。

我不會和妳通訊,不會簽任何文件,也不會去妳的公司。

從妳在電話裡說:「妳再打來我就報警囉!」那一刻起,我和妳已經沒有任何事情要談,沒有任何事情要處理,沒有任何聯絡的需要了。

U嬸看到後:「那她也不想取得工資嗎?

可以麻煩妳接一下電話嗎

我會依照她和XX(Y子)談的金額支付,我也是完全不知XX(Y子)和她談的內容,事後僅被告知是要支薪的!

那可否傳真處理呢?如果她不願意當面談!

如果當初她直接與我談薪資也不會如今大家如此不愉快!

這應該是我要說的話吧。如今會如此不愉快,就是因為我去聯絡她,然後她不肯直接與我談薪資,在電話裡對我咆哮。我才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跟這種人講電話。

我朋友家的家長說得很好:「她(指U嬸)只要在接到電話的時候說:『不好意思,我以為妳是義務支援的,那我現在把錢算給妳。』這樣子,頂多幾百塊就沒事了。」如果當時U嬸這樣回應,雖然我還是會認為她滿口謊言,但我不會追究。事情會鬧得這麼大,完全是U嬸自己找來的。

我回覆:「我懶得糾正妳的滿口謊話,我們已經談完了。不要再騷擾XX(K君)了。」

U嬸:「請她提供個人帳號我才能處理

現在不能透過妳轉交她,必須直接付給她!

或是她要求要多少金額才願意談?可以提出討論!

我們已經釋出誠意希望她可以釋懷!

U嬸這種人絕對不可能有任何誠意。

當然我沒打算拿這些錢。就算我拿了,以這個人毫無信用的情況,很難說日後會不會反告我溢領薪資,又把錢拿回去。

跟沒有信用的人接觸,除了法律規定該是我的錢之外,多一毛都不能拿,不然日後肯定出事。這種可以為980元對人咆哮的傢伙,我不可能讓她用錢處理任何事。

我其實很想看看U嬸打算讓我簽什麼充滿胡扯的文件(當然我不會真的簽下去),但這樣會很難阻止她騷擾K君家,所以就放棄了。

K君已經很不耐煩了,給U嬸貼了一張圖。

K君給U嬸:「下面那個是XX(Y子)的承諾,我不喜歡講電話
續•這是一篇價值980元的真實故事
這張圖是我在E公司打工那天,我離開公司以後,Y子傳給K君的Line訊息截圖。

U嬸:「所以她是事後才告知我這事情

也是事後才告知我時薪120元的事

如果XX希望我道歉,我現在向她說對不起!

這個人真的是滿口謊言。她肯定最晚是從第一眼看到我的瞬間,就決定汙我的打工費了。等C先生跟我聯絡之後還知道更多謊言,後面再說。

這種買賣用的道歉沒有任何意義。

U嬸:「妳可以轉告她!我這陣子家中弟弟往生,工作也忙到不行,所以沒能好好管理員工!代我向她道歉!

因為家事工作兩頭燒請她高抬貴手!她希望如何處理才可消氣,請她提出!

我有想過她會打悲情牌,但沒想到居然真的做到這種地步。我很肯定不會有人因為親人過世就變得貪得無厭,又滿嘴熟練的謊言,她自己居心不良卻推到弟弟身上。

我:「妳的情況跟我無關。妳的謊話我不想理會。關於我的事情已經處理完了,妳只有勞動檢查處的事情要處理。妳有什麼話,去跟他們說。不用再浪費時間騷擾XX(K君)了。

U嬸:「不是說謊是事實!請她幫忙高抬貴手!我也可以把我弟弟的死亡證明書提供!我從不說謊依理辦事!不是要她體諒什麼,只是希望可以和平處理!

我說她說謊並不是指弟弟的事情。這個人到底對自己騙人的本事多有自信,會以為我到現在還沒看清她的真面目?

接下來有好一段時間,「我從不說謊依理辦事」這句話,被拿來在我和K君的交友圈裡到處宣傳。

U嬸給K君:「我也抱歉須要透過妳處理!我無法聯絡上她!只能用這方式!

這時候我和K君經過討論,終於寫出了我們自認為最囉嗦、最好懂、最徹底的拒絕文。

我:「不管妳提出什麼理由,用怎樣的修辭,嘗試再多次,對我來說都毫無意義,只會增加我對妳的厭煩程度。我不想收到任何來自妳的訊息,不想知道妳的任何事情,不想和妳有任何聯繫。請妳自己面對妳該面對的勞基法。那是妳的事情,跟我無關。
我要跟妳談的事情,早在那通電話裡就談完了。

U嬸還不放棄:「不好意思!可以麻煩她給我們聯絡方式,她想如何處理才肯放下這件事我們會配合,畢竟我們也沒有深仇大恨,大家心中不要有介蒂!

可以請問她須要我們再支付多少金額?可以提出討論,我誠心誠意的道歉!

好一段時間,「誠心誠意」也成了宣傳重點。

我請K君再貼一次:「不管妳提出什麼理由,用怎樣的修辭,嘗試再多次,對我來說都毫無意義,只會增加我對妳的厭煩程度。我不想收到任何來自妳的訊息,不想知道妳的任何事情,不想和妳有任何聯繫。請妳自己面對妳該面對的勞基法。那是妳的事情,跟我無關。我要跟妳談的事情,早在那通電話裡就談完了。

跳針無限循環大法,就是U嬸當初在電話裡用來擊潰我(但沒有成功)的手法。

這次U嬸總算沉默了。





〈更多U嬸的謊言〉

後來勞動局的C先生有幾次主動聯絡我,問是否有和解等等。

事情是這樣的,現在的公務員挺重視檢舉人滿意度(至少台北市是如此)。如果我和U嬸和解了,我對這個結果滿意了,不想追究了,那我的事情就可以結束了。就是我拿到錢,E公司不必受罰,C先生也可以結案了。

這就是為什麼U嬸如此低聲下氣又鋪天蓋地的想找我和解。為了規避勞動局裁罰。

但是我堅持不和解,拿到打工費已經不重要,我堅持要E公司受罰,這樣就產生別的問題了。因為我的事情缺乏證據,U嬸又決定說謊到底,這樣要按照勞基法22條(應該給的薪資沒有按時給)裁罰成功很困難。

C先生很有耐心的和我解釋情形,並回答我的問題。

我詢問關於勞動檢查結果的問題。C先生一一回答。

勞動檢查是以書面資料檢查為主,U嬸並沒有交出我的簽到單。她說簽到單「不存在」。連K君的簽到單都沒有。

關於我的事情,U嬸的供詞概要是:「我事前不知道有雇用人來畫壁畫。那天我一大早就離開公司了。離開前有人試圖告訴我這件事,但是我急著離開所以沒聽清楚。隔天我才進公司,才知道這件事。」

她堅持自己在我整個工作期間,直到我離開,完全不知道我是雇員。這個謊言十分巧妙,足以證實她是慣犯。因為她說「有人告訴她,但自己沒聽清楚。」如此一來,在所有人當中就沒有人是故意造成這種情況的了。

沒有人故意造成我受到的損害,我就沒有任何人可以控告了,包括Y子也是。她用一個小細節為Y子脫罪。這樣Y子不必負責任,就不需要出賣U嬸求自保,我也沒有任何手段能阻止她為U嬸作偽證了。

雖然,Y子的Line截圖已經證明這全是謊言了。

我還記得我在E公司畫壁畫那天早上,有新的網路管理人員來,是個男的。U嬸光是和他說話交待任務什麼就花去了很多時間。她就領著人從我旁邊走過去,告訴那人房間裡的網路設備。

那天中午是U嬸買披薩和炸雞回來當大家的中餐的。因為Y子吃素,U嬸幫她買沙拉。還很親切的問她醬料是不是太油了?

過了中午後執行長來了。剛來就和U嬸因為燈泡的事情爭論。U嬸認為執行長買來的燈泡不能用。大聲抱怨他買之前應該先問過自己。要他趕緊拿去退。

還有更多更多。

我不知道她有沒有出去過(畢竟我一直在崗位上努力畫壁畫,沒空監視她),但她絕對不是「一大早就出去,隔天才回來」。

我告訴C先生這是謊言,問他「拒絕交出簽到單,應該是犯法的吧?」

討論過後,C先生說,那有兩條法條可以罰U嬸。

首先是勞基法30條第五項。公司應該要有打卡鐘或簽到簿,並且保留相關上下班出缺勤紀錄一年。

還有勞基法83條。公司應該舉行勞資會議。

至於U嬸對我犯下的勞基法22條,罰款金額和這兩條是一樣的,就放棄吧。

C先生問我能不能接受這個結果(用勞基法30條第五項和83條開罰),我說可以。如果是這個結果,我很滿意。

於是C先生做了紀錄。結束調查。





〈尾聲〉

幾天前我收到電子郵件了。C先生已經遞交了調查結果。由於勞方和資方供詞兜不攏,又沒有其他證據,原本檢舉的部分不能下判斷。但勞動檢查另外發現E公司違反勞基法30條第五項和83條,將移送勞動局依法處理(也就是請勞動局開罰了)。

我不知道U嬸會不會死皮賴臉的提出抗告,但就算提出也不能成功的。

因為K君的簽到單還真的不存在。

我問了K君才知道,直到她離職時,正職全員都沒有留下任何上下班出缺勤紀錄。

也許是為了迴避交出我的簽到單,U嬸已經在正式的供詞裡說了沒有簽到單這種東西,她就算動手偽造也來不及了。

我當初在簽到單上簽名紀錄時間時,除了U嬸給我的簽到單之外,還看到有另一張簽到單,上面簽了不只一人的名字。

正職沒有使用到簽到單,E公司本來根本不需要簽到單,這些簽到單是專為了沒有雇用合約書的打工人員準備的。

這暗示著這件事背後受害者人數恐怕又比我當初估計的更多。U嬸早在決定採用計時人員時,就已經策劃好一套坑人流程了。我只是她套用模式的其中一個對象。

正職沒有簽到單,則表示U嬸也有考慮坑正職。不給加班費還只是基本的(沒有加班紀錄,正職就難以提告索討)。沒有出缺勤紀錄,能玩的花樣太多了。

如果順利的話,幾個月以後,我應該會在台北市勞動局網站上的「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裡看到E公司的名字,以及跟在名字後面的兩條法條。

除此之外,谷歌瀏覽器有個很好用的求職小幫手,會在開啟人力銀行頁面時,直接把該公司的勞基法前科顯示在瀏覽器裡。我應該也會在這裡看到。

我應該是不會知道E公司最後被罰多少錢,反正至少是兩萬。如果兩條沒有多罪併罰,就是至少四萬。因為這是新公司,必定是初犯,我想不會超過這個基本金額太多。

不管是兩萬還是四萬我都會滿意。如果事情順利的話,除了上網站看名單這個最後確認工作,接下來沒我的事了。

聽說U嬸和Y子已經把他們和K君間的Line訊息洗掉了(但K君早就全存檔了)。大概我和K君有給他們造成什麼心理創傷吧。

U嬸這個人厲害就厲害在聲音。她非常擅長利用語調包裝她的貪婪。

她用這種聲音讓別人對她卸下防備,用這種聲音讓別人以為自己錯怪U嬸了,用這種聲音讓別人以為她很單純天真,用這種聲音讓別人以為U嬸值得自己為其犧牲,用這種聲音讓別人害怕不敢反抗……這肯定是天賦和練習完美結合,才能有這種水準。

我毫不懷疑,假如我在她騷擾K君那時,選擇和她通電話,她一定能完美演出一個痛失至親,絕望無助又無辜的可憐人。

就像我和她通電話那時,她也完美演出了一個握有絕對權力,完全不需要理會我這種可憐蟲,無所畏懼可以恣意踐踏他人勞力的主宰者。

事實上她既不無辜,也沒有權力這樣對待別人。





〈有用資料補充〉

說說在之前的故事裡,我可以做但沒有做的事情:我可以把簽到單拍照存檔,但我沒有做。

事情發生後,我查資料的結果是,(只走合法管道的話)我有兩件事可以做:

一是申請調解。

二是檢舉。

這兩者的差別在於,申請調解的目的是把錢拿回來,E公司不會因此受到任何處罰。

檢舉相反,檢舉的目的是讓E公司受到處罰,我不會因此拿到半毛錢。

雖然我沒有走調解流程,但我查資料時,發現很多重要知識,竟然都不是常識。所以趁機在這裡宣傳一下,幫那些為勞工著想的調解人一把。

想把錢拿回來的話,有一件事非常重要:

出事三十天內要寄出存證信函!

出事三十天內要寄出存證信函!

出事三十天內要寄出存證信函!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關鍵字「三十天除斥期」。

網上資料很多,專家線上提供協助的網站也很多,很建議大家多花功夫研究。

「三十天除斥期」意思是老闆對你幹出不給錢等等缺德事,你知道這件事之後,三十天內沒有採取行動,法律上就當成你接受這個結果了。之後如果調解失敗(也就是老闆死活不就範),鬧到要上法院(也就是你打算要靠國家力量逼老闆就範)時,你和你的律師會很辛苦。

記得一定要在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需要花點小錢,百來元吧。不過要是老闆欠薪數萬的話,這點錢也不算什麼。

存證信函的寫法,網路上面說,假如是本人跑去勞動局櫃檯提出調解的話,可以要櫃檯人員教你寫。然後就馬上去郵局寄出。

如果有人跟你說存證信函不重要不必寫,絕對不要相信他!





申請調解還有很多眉角。我沒有選擇這條路,所以沒有跑過流程,只是把我查到的東西中,最最重要的部分說一說。

申請調解需要出席調解會議,可能會不只一場。需要和老闆,或是老闆派出的人正面談判。

調解不成的話,之後還是要上法院。如果調解成功,但是對方拒絕履行調解結果,也是要上法院。這時候存證信函就很重要了。

對於自己可以拿到多少錢(或者說,應該要拿到多少錢),心裡要有個底。因為調解人員不一定會站在勞工這一邊。有些調解人員急著把事情解決,就會勸說勞工以極低不成比例的金額和解。

如果對自己可以拿到多少錢有個底,知道和解金額合不合理,就不容易被調解人員唬過去。

如果老闆拿了東西要你簽名,裡面有不是事實的東西(比方說,自己明明是被無故開除的,老闆卻要你簽「自願離職書」,說這樣才能給你資遣費等等),絕對不要簽。簽了,那就等於是法院供詞,會被老闆用來壓榨你(用以證明你根本沒資格拿資遣費,他就不給資遣費了)。

調解時不管成不成功,都會紀錄調解結果。這部分也是一樣。要盡可能讓裡面紀錄事實。不要提供不實口供。之後上法院時,調解紀錄也是可以當證據的。





我很建議大家碰到惡質老闆的時候,即使已經無望取回錢了,或是打算放棄那筆錢了,還是一定要檢舉。

檢舉不需要出席,只要接電話提供口供就好。勞動局那裡會直接把電話內容錄音,很方便。

因為勞動檢查不是只能檢查被檢舉的部分。像我本來是檢舉違反22條,最後卻用30條開罰,就是如此。

而且,勞基法的罰款金額是根據裁罰次數決定的。比如勞基法第30條,E公司第一次被裁罰,是兩萬到十六萬。如果過了要求改善期間沒改善,又被檢舉一次,再抓到一次違反第30條,根據「台北市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這次罰金就變成十六萬起跳。

如果U嬸之後又想用不保留出缺勤紀錄的方式,規避該給員工的薪資,她會付出重很多的代價。

各縣市裁罰基準會有些差異,也會有時效不同(如新北市五年內才累計。台北市未明訂時間),但都是這樣越罰越多。所以身為離職員工,這一次檢舉,是為了以後其他人的檢舉提高罰金基準。

檢舉不會拿回錢。檢舉是為了那些以後會被惡老闆雇用的人,預先給惡老闆教育。

最後補充一點,即使走調解路線,調解成功,錢也拿到了,還是可以檢舉他讓他吃罰單。這兩條路並沒有規定只能走其中一邊。大可都做。(不過請等拿到錢再檢舉,以免對方怒了又拒絕給錢)

我的情況不是最嚴重的,但我沒有選擇忍耐。與一路看到這裡的各位共勉之。

(完)

延伸閱讀
這是一篇價值980元的真實故事(完)
2015-01-19 10:17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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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讚!
不推不行了~
AEGISATHRUN wrote:
自爆密碼2887之前...(恕刪)
這只是我個人偏頗、狹隘、淺顯、渺小微不足道的一點意見...
慣老闆就是需要給他們一點教訓
也謝謝大大提供這些訊息,以後被欺負了才知道該如何反擊。
好文必備份 權益是自己爭取來的
非常感謝分享
讚啦!

勞工裡面就是要有像樓主一樣不怕麻煩的人

才能讓那些惡雇主嘗點苦頭!

AEGISATHRUN wrote:
自爆密碼2887之前...(恕刪)


辛苦了
謝謝分享
給惡老闆一個警惕


簡單平凡就是幸福。 心是一塊田,快樂自己種。
好故事
好文筆
還會自己研究法條

樓主去打一小時120的工太浪費了吧!
真的只有讚可以形容.

待會來看看01的慣老闆們怎麼護航U嬸
三爽mobile01

AEGISATHRUN wrote:
自爆密碼2887之前...(恕刪)


感謝分享,

幫忙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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