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勞基法假日加班雇主需要給加班費為雙倍日薪
這樣說沒啥問題對吧?
但是我們新的財務長給了我們新的解釋..
公司給我們薪水是以30天的工資給予
所以禮拜六日本身公司就已經給予當天的薪水了
所以如果報加班..那公司也只需要給予當天的日薪就好了
也就是說照勞基法來說應該是加班當天日薪X2
照我們財務長來說應該是日薪X1
這樣...對嗎?
我實在不太了解~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一下
附加說明本公司為傳統產業..隔周休制度
所以呢,大概算法如下:
假設月薪/月時數,時薪為100元。
平日加班每小時可拿133~166元。
假日在家爽,每小時你還是可以拿100元,你來加班,每小時也只能拿100元。
比起平日,假日加班,每小時少了33~66元~
但勞基法的計算本意真的是如此嗎?假日拿的比平日拿的還少?
我是不這麼認為啦,但字面上的確有語意不明、任君想像的地方,
公司要這麼解釋,還真的不能說他錯,所以不想感覺被公司佔便宜
的話,就不要假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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