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樓是一般的舊式管理大樓,管理員有三班(三個都是退休的老人),他們的班表是每次上班12小時,依早班(0700~1900)/晚班(1900~0700)/輪休,但其中有兩個管理員同時也是社區住戶,平常看他們就是收收信,不然就是跟住戶聊聊天,其實真的沒什麼事,之前因為他們薪水都不高所以也就不要求什麼,沒想到今年其中一位管理員擔任社區主委(我們大樓主委是無給職,所以沒麼人要當,幾乎是輪替的),就開始一下要求要給足特休(以前都沒特休的),一下要求要給加薪,最近又開始在吵雙週84小時規定,就直接貼出依勞基法規定,爾後每位管理員依勞基法超出的工時將給加班費,這樣一來等於每位管理員都加薪6~7000,而且這也沒經過住戶同意就公佈,這樣的做法對嗎?想想他們平常的工作及表現,真的覺得不值得花那麼多錢請他們,不如改請一般專業的大樓管理公司。
以下為摘要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之大廈管委會,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則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二、大廈管委會係屬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成為勞基法雇主後,應注意遵守相關規定。舉例來說,受僱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 2 週工時總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如有超過正常工時部份,則應給加班費 , 並享有國定假日、病、事假及特休假等權益;且應依法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等必要文件。也別忘了要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及提繳退休金。
(例如有請專人管理、出納之職位)
三、如果其工作性質是負責門禁、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登記等工作內容,則得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並將該書面契約報經勞工局核備同意後,可不受勞基法相關工時、休假等規定之限制,否則仍應遵守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辦理。
如果是管理員,而業務包含門禁、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登記等工作內容,就可適用責任制
沒有的話,像單純收信那種的,還是要正常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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