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間接基層員工因為薪資少但很依賴加班,往往靠加班費就超越了部份課級幹部的薪水. (課級以上已沒有加班費用) 但對於間接人員的超時工時, 因為公司體制仍有管制加班費.(不過工作是忙不完的; 上級也不允許增加人力需求)
雖說管制加班工時, 但上司幾乎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會把超時的工時費用要求員工挪至換休時數,
問題來了,到了年底11~12月換休時數累計15~30天還不包含特休未休完.
有部分人員覺得假不休完好像被公司凹了, 因此應當週週來個換休, 巴不得把假盡量休完,(而沒有休完的假,即使展延到明年還是惡性循環.) 卻苦到了職務代理人,觀察了10幾年, 這樣不均衡的工作幾乎都會落在11月~12月.
年底不均衡的工作, 你們也有此困擾嗎? 你的見解是?
為改善勞工有加班之事實,選擇補休後未能補休,造成「無效補休」的不合理現況,勞動部擬於研提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時,併同修正明定有關加班補休規定,未來勞工若選擇補休且6個月內未補休完畢者,將要求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以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部陳雄文部長指出,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解釋,雇主如使勞工延時或假日工作,勞工可選擇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但實務上常見勞工加班並選擇補休後,於年度、期間終了或勞動契約終止,仍無法補休完畢,致權益受損情事。為使相關規定更為明確,爰入法明定。
陳雄文部長強調,有關作法,只是公平地要求雇主把勞工休不完的補休「換回」原本的加班費,並未增加雇主負擔。勞動部將儘速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進一步與勞雇團體、學者專家及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研議,並循法制作業程序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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