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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超過14天準假後無預告解職

公司未先告知就在女友母親正常上班當日告知其被解雇
馬上請她簽"單子"走人
由於這是我們第一次遇到這種不合理的事情
故將事情緣由放上來希望能聽聽各位的意見
以下為正文,女友母親簡稱甲

==============================分隔線===============================

甲在12/9因家中事情需處理,
當日早上即打電話於公司主管A告知下午才能進公司上班,
主管在電話中准假,
下午甲也正常進公司上班, 並在上班前完成請假單填寫,
完成請假流程, 也完成當天下午的工作.

隔日公司開晨會,
主管B請甲進辦公室,告知其由於全年事假超過14天,
依據公司規定當天就解雇她.
請她於一張"單子"上簽名就離開公司

後來我與女友覺得非常不合理
怎麼能解雇就當天直接請員工走人?
於是查了勞基法.

---勞基法部分條文---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部分條文---


的確有規定事假不得超過14天沒錯但並沒有規範罰則,
超過就看公司准不准假, 如果公司准假表示提供員工優於勞基法的條件, 合法.
反之若是公司的勞動契約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 則視為無效.
但甲的公司規定是超過14天可直接解雇.

女友也於12/12打電話去甲的公司找主管B
大致對話過程如下:
女友:勞資法規定事假不得超過14天沒錯, 但並沒有規範罰則.
公司:勞基法沒有規定說超過可以免職,但也沒有說不能免職啊!
而且公司一開始就有規範超過事假14天就可免職.
女友:就算這樣也算是資遣, 按照媽媽的年資也需要二十天前告知並且給付資遣費,你們這樣無預警解職算是不符合規定
公司:妳媽媽的狀況不算是資遣, 不適用需要預告的法規.
女友:那這樣我們只好尋求其他管道協助,例如找勞工局.
公司:那我尊重您的決定, 但若是影響營運, 我們也會保留法律追訴權

以上整個事情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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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公司通完電話後,女友整理以下結果:

1.公司請假當天下午也讓甲正常上班, 那是否就表示公司准假,提供員工優於勞基法14天的事假規定,意即仍承認甲仍為公司員工身份, 那事後是否還可以此因而判定員工超時違反公司規定可立即解職?

2.勞基法第12條第五項說明「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可以不經預告解職員工, 如果公司要用這條來壓, 甲違反工作契約了沒錯, 但這算情節重大?

3.甲離職前公司給她簽了一張單不確定是否為「自願離職書」?(沒有拿到副本)若是是否有影響?
若真為「自願離職書」但甲在該單上說明「由於自身疏忽未注意事假超時, 希望能繼續在公司上班」,這句話是否能代表此為公司欲將甲解職,並非出自甲自願, 難道要凹說是甲自己發現超時, 良心發現自己請辭??




女友希望能替母親討回公道,
至少得到合理的解釋與尊重,
會著手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再請各位大大提供意見, 看是否有可以再著墨或找到有利的點,
謝謝各位!
2014-12-13 22:2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預告 14

新890 wrote:
公司未先告知就在女友...(恕刪)



我只能說當員工前就要了解保障自己的勞基法


不是發生事情才來看勞基法(台灣勞工通病)


由於你女友媽已經簽了一個對公司最有利的東西(自願離職書)


因此變得比較複雜,反正就勞工局申訴就對了,不是來這裡問



最後都是要申訴勞工局



勞工被公司騙簽自願離職,從古至今勞工都是這樣輸光光的



因為上法庭公司說法就會改口是員工自願離職反悔鬧事

這時勞工又無法證明


我說的也不見得準確,反正馬上去勞工局申訴就對了,看有沒有翻盤機會




自願離職單絕對不可以亂簽
只要員工對公司不偷.不騙.不搶.不矌工.公司叫你走路時都可以領的到.資遺費的.跟預告工資. 台灣的勞工.
很多都怕事.所以被資方吃的死死的.不是公司叫你簽什麼.你就要簽.不懂的也要問過人才簽.現在也只能求勞工局協助. 看能不能翻案.祝你好運.今天那些幫資方壓迫勞工的主管.我相信早晚一天也會得到報應的.
沒有預告只是賠錢的事情
還是可以叫你回家吃自己

至於簽的東西,看到才知道
凹個非自願離職吧!
My Blog -> http://saintchris.pixnet.net/blog
請14天事假就會被fire哦
這公司也太鳥了吧
不過樓主女友母親應該平常很常在請假
在主管面前早就很黑了吧

請電洽勞工局,網友沒有辦法幫你解決的

新890 wrote:
公司未先告知就在女友...(恕刪)


我的看法

1. 勞工局是什麼單位? 是公家行政單位. 不是"裁判單位"
勞工局是依法行政及管理, 除非"該公司有違反規定", 依行政罰法"先告知, 情節嚴重才會開罰單處分
該公司如有不服"被罰", 可提行政訴訟
所以, 行政單位不會很主動去"做罰則", 關鍵在"爭議"
2. 問題就是"爭議", 不服公司的處分, 不就是爭議.

誰來"公正"仲裁.
1. 上法院提起"訴訟"
2. 勞工局有調解之服務, 供雙方"一起坐來下, 喝咖啡聊是非, 有了共識交集, 就可以解除"爭議"

所以, 不服公司"處分", 就去溝通啊. 執意不服就去"訴訟上法院來仲裁"

註: 行政單位, 只會中立(依法行政), 不會介入雙方間的爭議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那誰有理啊?

新890 wrote:
公司未先告知就在女友...(恕刪)


民鐘都很恨有考過試的公務員請事假了~~

何況只是小小勞工~~

請那麼多假~~

被開除也只是剛好而已~~
前一陣子才處理一個事假超過14天的、我還親自去勞工局問。

超過14天不會有任何罰責、因為你要罰什麼、依法無據。

只有解職一途、而且不用給遣散費的、立刻就能叫你走、沒有違反勞基法。

樓主自己去搞清楚吧。


怎麼那麼多人都在用這招。

若真的有事、不會等忙完在去找工作、非要占著毛X不拉X。

超過14日之事假,雇主可拒絕,員工不出勤即為曠職。曠職解僱是不須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下午都回去了為什麼不補假單?如果假單已准假,視同公司同意~曠職解僱也要連續曠職達三日或是單月曠職達六日才可執行~

mzo wrote:
前一陣子才處理一個事...(恕刪)


謝謝指教。
但根據勞基法第12條有清楚列出,可馬上解職叫員工走人之項目,
是否也代表不是在所列情形之一還無預警解僱,就違法呢?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難道甲的狀況是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嗎?

另外一個爭議點是,多出來的事假,公司已經准假了
是否還能以此原因解職員工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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