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5/3/21任職,100/4/15開始請育嬰假,至103/2/5回來復職,
請問明年年假該如何計算?
公司是照勞保局規定,1-3年給7日,3-5年給10日,5年以上給14日
我之前服務的年資就滿5年了,所以應該給14日,但今年只有上班11個月,所以年假14(日)*11/12=12.8(日)<--------我的算法
但是會計只肯給我14(日)*10/12=11.67(日)
理由是,我有兩個到職日,一個是95年的3/21,一個是103年的2/5,年假是要以到職日來做計算,所以就把兩個日期平均,從3/1開始算,以後我的到職日就是3/1。
聽起來好像是合理,但怎麼想都覺得怪~~有人可以幫忙告訴我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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