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我們公司有所謂的"訓練日期",規範前三天為教導新人訓練,此不計薪,請問違反勞基法嗎?某些企業會有前五天不計薪、前七天不計薪,或是這幾天雖不計薪,但是訓練完成後成為員工時,這幾日的薪水會算入,那如果該員工新訓後覺得不適任所以自請離職,公司這幾天的新訓就不計薪,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勞工在教育訓練期間,對公司毫無任何產值可言要求公司比照正常工作時間給薪於理不和。故依(81)台勞動二 字第 33866 號函釋...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所以是可以溝通的部分但是時間就是金錢 我人在這裡多少要給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