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裡有人是人資嗎??
可否向你們請教一個特休的問題
我在2014/2/21號開始請產假,
2014/4/22號開始請育嬰假半年
那時公司人資說請育嬰假要辦留職停薪,
連同特休的假一起算錢給我
我的到職日是2009/5/1號,
人資把到2014年4/30號的特休假結清全部算錢給我
我在2014年10/1號復職
詢問公司人資我到明年5/1號還有多少天的特休可以休
人資跟我說我已經沒有特休了
我的年資就是從2014/10/1號開始算起,要到2015/10月才能有特休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KIMIWA wrote:
我的年資就是從2014/10/1號開始算起,要到2015/10月才能有特休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恕刪)
我個人是認為不合理,但勞基法就是這樣規定
說明:
1.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計算日之結果估算特別休假日數。
2.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4.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歷次擴大適用公告,或電洽本機關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諮詢。
5.範例
(1)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0年3月24日,繼續工作至101年3月23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1年3月24日至102年3月23日止,給予7天之特別休假,縱若勞工於101年4月30日離職,仍得請休該7日之特別休假。
(2)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96年3月2日,截至100年12月31日,繼續工作滿4年,雇主應自97年3月2日至98年3月1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98年3月2日至99年3月1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自99年3月2日至100年3月1日止,給予第3年10日之特別休假;自100年3月2日至101年3月1日止,給予第4年10日之特別休假,縱若勞工於100年12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4年10日之特別休假。
(3)丙勞工於C公司之到職日期為98年9月1日,繼續工作至99年8月31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99年9月1日起給予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如勞工於99年10月1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至100年3月31日止,並自100年4月1日復職,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期間,不受影響。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事業單位於丙勞工復職後工作,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起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得自101年3月1日至102年2月28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
資料來源:http://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我以前公司要滿一年才給休第一年的年假,現在的公司滿一個月就可以休1/12的年假
規定是規定,但實際上還是要問貴公司,並不是每間公司都會照表操課
別跟豬打架,得不到好處還會弄的一身臭
以下是我整理出來的
第一年 98/5/1~99/4/30 (無特休)
第二年 99/5/1 ~100/4/30 7天特休 (休98~99年度的)
第三年 100/5/1 ~101/4/30 7天特休 (休99~100年度的)
第四年 101/5/1 ~102/4/30 10天特休 (休100~101年度的)
第五年 102/5/1 ~103/4/30 10天特休 (休101~102年度的)
第六年 103年4/22開始留職停薪 我到留職停薪前還有8天的假,她轉成錢給我
若以常理來講,我第六年是要開始休102~103年度的假
人資在4/22號給我的特休假轉成錢是101年~102年度的特休
我102~103年度的假就蒸發了
這個論點是對的嗎???
如果是的話我就要去跟人資說了
因為怕自己的論點不對,所以先上來問問專業的人資
造成困擾不好意思耶!!
KIMIWA wrote:
我們人資是跟我說因為...(恕刪)
因為育嬰留停就是直接辦離職再復職
去問, 勞委會或勞工局"諮詢", 那只是行政管理單位.
答覆你的承辦人員, 不能代表很多"正確或肯定"的資訊.
因為, 國家的勞基法等等法條, 是行政法.
有爭議時, 一律以法院為最終裁判之作為.
所以, 聽聽就好.
(別人公司的作法,也是一樣, 本公司是本公司, 不是他公司啊)
留職停薪, 有什麼相關規定, 那是貴公司的權利範疇.
又不是帶職帶薪.
比較好的做法, 先瞭解公司的聘雇合約, 員工手則. 休假規定.
再和人資主管請較一下, 制度是什麼?
若原先有什麼不合理不足, 是否可追補.
重要是, 好好溝通.
事前沒有明確, 你也簽了離職, 後又復職.
你現在有疑問, 或是不滿.
人資, 又不是付錢的老闆, 憑什麼要幫你? 只是中間者.
大不了, 寫個簽呈, 給上級老闆去傷腦筋吧.
以前, 我待的私人公司, 有人去念書是申請留職停薪. (公家機關也一樣)
後來有申請復職, 原單位早就解散了. 沒成功,
不爽, 就去打官司. 後來是公司再付一筆錢.
當事人, 也不用回來,
以後都沒有留職停薪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