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午休時間,跟一位請完產假重返職位的新手媽媽聊天,我聽了內容直覺不可思議。
新手媽媽:我才回公司第三天就被直屬主管投訴了。
我:為什麼?
新手媽媽:投訴我擠奶時間過長,搬出勞基法:一次擠奶時間限30分鐘,一天限二次。我擠奶含清洗用具是用了50分鐘,但直屬主管向人資部說我花了1小時,而且請人資面報總經理,好在人資部主管深知餵母乳的難處,認為沒有必要,事情就此止住,但直屬主管卻認為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時間要扣薪,我二話不說要扣就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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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男性的我,近來也剛成為新手爸爸,雖我太太是全職媽媽,但實在替職場新手媽媽感到不平,特地查了一下法規:
上班哺乳時間規定之相關法規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正式實施「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勞動基準法附屬法規(台灣省政府勞工處編印)對上班哺乳時間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附屬法規第四章第三十五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第十三頁)
勞動基準法附屬法規第五章第五十二條:子女未滿一歲需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第十七頁)
規定是這麼寫沒錯,但是否該帶點通融性於其中,現在人人都知母乳的好處及重要性,也都是為了糊一口飯才不得已成為白天職場媽媽、晚上全職媽媽的,真的有必要這麼不通人情嗎?身為直屬主管的人,自己將來也有機會娶媳或嫁女的,若自己的家人被如此對待,現在做這些事的直屬主管,心中會是如此感受呢?
再者,請問就算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擠奶時間,主管就可決定扣薪動作嗎?
還請熟知勞資雙方權益法規的達人大大們解惑,以利將資料收集起來給這位新手媽媽參考,看她才回來第三天就受這種對待,產前挺著大肚到最後2天才請假去生產,認真替這些主管賣命工作,二個月後回來職場才三天就要面對扣薪?深為同事的我實在看不下去。
在此感謝達人大大們。
沒知會=>1.不尊重主管.
2.你不在工作崗位,你的工作誰幫你cover?有沒有delay其他工作造成別人不便?
3.未告知而擅離工作崗位,沒記曠職就很好了.
4個小時有30分休息,再加法規給予的30分,時間不夠嗎?
我們公司的女性同仁,都會在中午休息時間前後及下班前利用30分的哺乳時間,跟本不會有任何問題.
今天你違規沒處理,被上級主管發現,那請問若你是該員工的直屬主管,你會怎麼做?
事情錯就是錯,只為自己爭辯,有沒有為你的主管想過?
多為別人想一點,別人也會多幫你一點.
(抱歉,講話較直,就事論事,若得罪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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