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整起事件如下
小弟前公司原本是前老闆獨資的私人公司
員工包含小弟當時只有3位
後來有對夫婦前來投資
前老闆把公司賣給投資夫婦
增資後變股份有限公司
前老闆變總經理
投資夫婦變執行長/董事長
投資夫婦找了其他投資者,組成董事會
角色:
前老闆 - 總經理
投資夫 - 執行長
婦 - 董事長
事情經過:
今年8月被總經理告知
董事會發現投資夫婦在玩龐式騙局
利用前公司吸引投資客投資
決定撤資
但投資夫婦不肯撤資
因此與總經理發生糾紛
談判期間
執行長於8月中來電告知我們員工
公司薪資只支付到八月
九月以後等事情處理完再說
(意思就是沒薪水)
總經理就命令員工等9/5拿到薪水後就全部離職
總經理想拿回公司
同時又想新設立公司繼續營業
也有詢問我們員工要不要繼續跟他做
本人已表達立場不願意決定離職
但總經理極力慰留希望我留到9月底
等他找到人做好交接
本人答應總經理
但總經理對於拿回態度消極又逃避
不正面向投資夫婦談判一直求助董事會
便一直拖到9/5(五)
當天總經理叫我們員工寫離職單
但離職日期卻叫我們員工寫8/31
並說他是總經理簽了就算離職不用經過董事長同意
雖然疑惑但還是聽命照辦
告知員工9/9(二)至新地點辦公
此時新公司未成立只是到總經理朋友的公司暫居
引爆點就此發生
9/9(二)當天早上
我發現總經理把前公司電腦還有一些東西帶過來
董事長到前公司發現人去樓空 東西也很多不見
一個一個打給員工質問東西為何不見
恐嚇 這樣離職對嗎? 造成公司無法運作沒有違法嗎?
我們員工只是聽命做事沒有決定權也不懂這些
當天下午
董事長打電話給我們員工說
她已經報警 請我們到公司一趟 向警察說明
如果沒來就會報案竊盜罪
並說我們離職單沒有寫交接事項
等於沒有完成離職手續
但總經理命令我們員工不用理他不用去
到了晚上董事長告我們所有人背信
9月中也至警局做筆錄
10月底收到桃園地檢署的傳票(被告)
事情說明完畢
小弟剛出社會兩年多而已
也沒上過法院
目前已經在新公司任職1個多月
9月有去桃園縣政府免費法律諮詢
律師說根本告不成
坦白說他們股東糾紛關我們員工什麼事
整起事件就像小孩子吵架一樣根本鬧劇一場
但現在勢必要請假跑一趟法院了(掰個理由請事假)
想請問各位前輩
當天我該注意什麼?
小弟希望可以以後不用再去
不然一直請假紙包不住火 我又還是新人
文長謝謝各位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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