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現在正排訂104年行事曆
公司為工時兩周84小時
我的算法如下
應上班為52周/2*每兩周工時84小時=2184小時/8=應上班273天
可休假天數
365天-應上班日273天=92天
另加上勞基法第23條規定=19天
故可放假為111天
這樣算有錯嗎?
因為政府機關放116天
如照政府機關的行事曆來走.員工還需補上5天的工作天
麻煩各位大大開示一下
我已經算到頭昏腦脹了..
(之前的人事跟人資都交接的亂七八糟..所以已經沒有人可以問了..)
這樣算我比較清楚
但是我看去年的資料有寫
紀念日 勞動節 台灣光復節如碰到例假.翌日補假一天
3/29-青年節+1天
10/25-光復節+1天
=113天(放假111天+2天)
但我的疑惑是
19天的應給假日我也算在理面了
為什麼還要再補假給員工?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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