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弟想請教一個問題,
如果在大陸的台商公司工作,簽的是大陸的勞動合同,
部分薪水領大陸公司的人民幣、部分領台灣母公司發的台幣,
現在大陸公司要收掉,
已工作半年以上、未滿一年,
公司在資遣前十日內才以口頭方式告知 (尚未以書面方式通知),
這樣根據大陸的勞動法跟台灣的勞基法,
大陸公司該付幾個月?台灣公司又該付幾個月呢?
謝謝回答!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上面查找答案,或者在網站上尋找該局的熱線電話或服務點地址,直接說明你自己的情況,尋求幫助。
btw:
大陸各城市都有本地社保局的熱線服務電話:
不帶區號,直播12333。打這個號碼詢問不會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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