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司要收掉,關於資遣費問題

各位大大好,

小弟想請教一個問題,
如果在大陸的台商公司工作,簽的是大陸的勞動合同,
部分薪水領大陸公司的人民幣、部分領台灣母公司發的台幣,

現在大陸公司要收掉,
已工作半年以上、未滿一年,
公司在資遣前十日內才以口頭方式告知 (尚未以書面方式通知),
這樣根據大陸的勞動法跟台灣的勞基法,
大陸公司該付幾個月?台灣公司又該付幾個月呢?

謝謝回答!
2014-10-18 2:27 發佈
如果劳动合同里面没有特别资遣处置条款,那就补你一个月工资。大陆的劳动法是工作几年在辞退的时候就给你几个月工资,10年以上工龄改终身合同。
若如你所說簽的大陸勞動合同(難以想像),那應該是依大陸的勞動法 / 勞動合同法處理。
超過半年未滿一年 → 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通知後要你馬上走人,加一個月的預告期間工資。
值得注意的事情:
一、你的大陸勞動合同上的工資寫的多少工資?若寫的和你實際領的工資(台 / 陸兩地領)不同的話,你可以主張台 / 陸兩地領的全額工資計算。但,你要提出相當的證明(例如台灣的薪資條、銀行匯款紀錄之類,正名這些錢是每個月固定會到你帳戶裡的工資)。
二、在大陸有沒有幫你依大陸法令保社保 / 住房公積金?沒的話,也有藉此爭取個人權益的途徑......。
這種事請百度一下你所在城市的勞動局網站,比如深圳的是: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上面查找答案,或者在網站上尋找該局的熱線電話或服務點地址,直接說明你自己的情況,尋求幫助。

btw:
大陸各城市都有本地社保局的熱線服務電話:
不帶區號,直播12333。打這個號碼詢問不會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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