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老婆申請育嬰留停津貼,所需之工作證明

小的家裡原先是開電器行
現在店面已租人
但仍有不少老客戶會找我爸媽訂貨
於是便將電話改至住家
老婆就邊帶小孩,邊幫忙接電話
目前勞保掛在電器行,月實領2萬元
勞保也報2萬元

已確認勞保年資有一年
但幾個月前因為生小孩沒工作
後來才保在家中電器行
過一段時間想幫她申請育嬰留停津貼
電話可以轉至師父手機
那老婆就可以只帶小孩,享受一下政府提供的育嬰津貼

勞保局給的申請規定寫得很簡單
實際申請時會問一堆,以確認是否確實有在工作
避免被人掛名領津貼
小的先前有被問打卡紀錄,但電器行哪來的打卡鐘
就回答請他派人來查,看是否確實有在工作

這次想配合各項規定後再提出申請
想請問各位大大是否曉得或聽說過勞保局還會刁什麼
目前電器行的薪資處理有交由會計事務所處理及申報
但怕事務所太弱,所以小的想先把東西準備好
謝謝您的分享
感謝
2014-10-10 3:21 發佈
例如先前01這位大大被勞保局質疑造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5&t=2940204
目前電器行的薪資處理有交由會計事務所處理及申報
但怕事務所太弱,所以小的想先把東西準備好
謝謝您
我看勞保局官網有寫到請領手續:http://www.bli.gov.tw/sub.aspx?a=80fD7911gb8%3d
照理說只要符合資格,接著提供網址內的資料應該就行了吧!
建議你如果不放心,可以打電話到勞保局問問看:(02)2396-1266 分機轉2866
或是也可以到勞保局FB粉絲團詢問:https://www.facebook.com/ImLabor
謝謝您的回覆
但似乎不只要符合資格,連各項要求都要有準備
這些勞工局也沒有說明白,
小的不想送件後才被嫌東嫌西
那就如您說的,直接問勞工局好了
不過想當然會被隨便打發走,或許會回答送件後才知道哪裡不行
若1年後才告訴我缺什麼,要小的去哪生資料 ?
我爸電器行開了30年,師父從來沒在打卡的
那就好吧,他要刁只好給他刁了,小的可以先告知再錄音錄影申訴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為何需要打卡或簽到證明
因為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車禍或是職災以及產假...等等需要請領補助
勞工局必須確認申請勞工是否真在該公司上班
抑或者只是在該公司掛人頭享受勞保年資(在沒國保前很多家管用這種漏洞請領勞保退休金)
會有這樣的規定就不意外了
卡爾齊 wrote: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卡大您好,小的也對此點有疑問,
5人以上公司須依勞基法強制員工投保勞保
電器行不到5人,算是家庭企業
所以是否有要依勞基法強制員工打卡 ? 或是不必遵循 ?
這點小的不清楚,
於是就問了會計事務所,她直接回答:不必打卡
也不確定她到底行不行,所以才發文請教
想累積多一點疑問,再去勞工局一次問完

電器行差不多就3、4位員工
只有老闆、老闆娘、我老婆有保勞保
其他的師父都是喝酒喝到沒錢了才來做事
自然就不太可能設打卡鍾了

若勞工局說想領津貼就要打卡,那也沒問題,設一個就是
但網路找了找,沒看過誰因為這點被打槍
又或是有被打槍,但沒上網講
小的就是想防上述問題,故PO文請教各位大大。
就業保險簡介


政府自88年1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之規定,訂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經88年8月1日、90年1月1日兩次法規修正後,使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制度內容與相關規定更趨周延。

90年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為建構完善之就業安全體制,研擬就業保險法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1年5月15日總統公布,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就業保險法施行之目的,在提供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提供失業給付外,對於積極提早就業者給予再就業獎助,另對於接受職業訓練期間之失業勞工,並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健保費補助等保障,以安定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政府又為擴大保障失業勞工家庭之就醫權益,96年1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就業保險法增列補助失業被保險人眷屬全民健保費,並於96年1月29日總統公布,96年1月31日施行。另就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於4月22日由總統公布,訂於98年5月1日施行。此次修法重點除提高加保年齡至65歲及擴大本國人之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納為就保保障對象外,另新增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最高可領6個月,父母得分別請領;又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失業者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9個月;及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勞工保險以包含到就業保險
如公司員工未滿5人雖可不必替員工申請勞保
但還是要加保就業保險

育嬰津貼是屬於就業保險給付

在前貼已經標註打卡或簽到紀錄...樓主還看不懂嗎
應該不用說太明白吧

PS:有些公司是用刷卡或指紋簽到的,所以上班紀錄是跑報表的
建議樓主直接問勞保局
上班紀錄要提供多久的報表
剩餘的部份就請樓主自行製作

別忘了
上班紀錄該有的各種狀況都該有
如:病假,特休,遲到,早退...等等
您該懂的
卡爾齊 wrote:
上班紀錄該有的各種狀況都該有如:病假,特休,遲到,早退...等等您該懂的

先謝謝您的回答
很多行業不會有打卡資料
家庭企業,像電器行、理髮店、水電行
都是老闆+老闆娘從早顧到晚,想休假就休假
勞工局若要差勤資料,這個不會有
我老婆哪天精神好,就顧一整天
哪天身體不舒服,想休息就休息

會照您所說的先去問勞工局
若他要以此來打我槍,小的也只能接受
但也可以整理一下資料
先去找民意代表,確認這是否為漏洞,請不到津貼的漏洞。
若民意代表想處理,那就OK

但若打卡鍾或簽到簿有說是必備的話,小的就會乖乖退下了
因為勞工局沒來電器行開單就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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