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才來工作一個禮拜而已剛剛跟主管說過想要離職
可是公司說要提前20天不然會扣錢 感覺有點長
在考慮要不要直接給他扣 想問沒提早20天要扣錢這樣合理嗎
規定應當是幾天呢?
宗夜 wrote:
目前才來工作一個禮拜...(恕刪)
http://www.bola.taipei.gov.tw/ct.asp?xItem=43585052&ctNode=63848&mp=116003
0~3月:隨時
3月~1年:10天
1年~3年:20天
3年:30天
以上都是包含假日
當天說當天就可以走了,雇主必須給你到當天的薪水(遇到周末一樣要給薪),
反過來說工作七天,公司叫你走,也幾乎只給你七天的薪水(遇到周末一樣要給薪),
勞基法第19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所以就算你說做到今天公司也必須生出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
離職原因是公司填寫,公司不能亂寫,像是
未依規定離職,你是依據勞基法的規定;
曠職三日,你沒有曠職;
未交接,你沒有東西需要交接。
工作有問題就快閃,別撐下去,浪費雙方的生命。
綠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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