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勞基法~關於年假??

請問我工作滿兩年 有七天年假 公司規定當年沒休完就自動放棄(除非公司因素無法排入 可轉明年使用)

我們月休七天 主管規定月休不可超過九天 等於每個月最多只能休本假7天+2天年假


但是因為我們工作有大小月 比較忙的那幾個月也無法使用年假 所以年假之前都積到年底 拿來出國使用

新主管就很機車規定月休無法超過九天 等於打碎我的出國美夢 整年度唯一的長假


我只是很納悶 年假不是我的勞工權益嗎??只要我不要休在忙碌時期 主管有權管我怎麼休嗎??
主管反對的論點有根據嗎??

她還說我可以請事假 就是不能使用年假 這樣有違法嗎??



感謝大家
2014-09-02 20: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基法
HCY1980 wrote:
請問我工作滿兩年 有...(恕刪)


1.特別休假(年假)的休息方式是必須"勞資"協商的。
2.勞資協商後當年度沒有休完的部分雇主必須買回(注意:必須是雇主表明未休完他會買回,如果他沒說,你必須舉證是你想休但因工作等公事因素而無法休,這樣他才必須買回。相反的,如果他要你休某幾日,而你不想休,也就是你能休而你未休,因為是你自願放棄休假,雇主可以不買回)。
3.如果雇主表明不買回,就必須讓你休完,如同你說的這是你的權利,除非你自願放棄休假。還是老話一句,休假方式還是要"勞資"協商!

所以,你還是必須與雇主協商!

你可以打電話給勞工局尋求協助,祝好運!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特別休假之意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HCY1980 wrote:請問我工作滿兩年 有七天年假 公司規定當


員工有權利請特休假

長官也有權利不准你的假

所以......
快去考公務員
公務員年假不休會有不休假獎金領
所以有些人就故意不休年假
把規定的14天休完就好
其他的假就先請事病假
因為一定天數內不用扣錢
這樣我了解了


重點是 是主管自己不准 問他原因 他說不出合理的原因 只一直鬼擋牆說月休不能超過9天

詢問其他資深員工 都表示公司是沒明文規定的 之前也有其他人休長假出國
(P.s主管是後來才來的 在公司資歷約一年)

所以我想是她自己大頭症 自以為講的話是聖旨 自以為能隻手遮天


既然法律規定要雙方協商 就代表說如果我不願意 主管也不能逼我在其他月份休掉

這樣我就積到年底 到時候主管不讓我休 公司就得補我錢 當然公司是不願意多付錢


讓公司去對付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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