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
小人我原任職於台中某自稱最大的通訊行
PT性質(有勞保)
時薪115
年資1Y9M
昨日接到通知
要求做到昨天就好
資方說明是因為月休18天(正常是8天)
無法配合公司需要的上班時間
小人我原月休8天因應公司暑期要求,
工讀時數不要太多排假所以排12天
剩下6天也是公司自行加入於班表
先在被反咬一口
一再追問下
人事人員才鬆口說明是老闆指示
現在相約下週商談
請問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已Google過
工讀也是有遣散費的
leo20536 wrote:
PT性質(有勞保)
時薪115
年資1Y9M
資遣費約半個月
計算公式
近六個月平均薪資/30*15
另外可領到預告工資
我忘記工作滿一年預告要給幾天了
以及失業救濟津貼
絕對不是只有一點點
LAISTEVEN1106 wrote:
我猜樓上都沒打過資遣...(恕刪)
不需要打就知道會贏的官司 還需要去打嗎
講個幾句話就有一兩萬拿不拿
打了必贏的官司
如果期間持續拖個三年好了
試問若申請復職然後再資遣
可以領多少
3年復職 36個月的薪水+年終
資遣費連帶一開始的一年年資與預告工資3個月 接近40個月
有哪家公司想打這種官司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只需要認定工作為具有繼續性特質工作就為不定期契約
繼續性工作的意思是 "標的不會因時間而消失"
不明白可以去沈以軒律師的FB看案例
小弟不才
因曾證明某F公司定期員工的工作性質屬於繼續性
也讓F公司拿了百萬出來當資遣費
https://tinyurl.com/4ah27wpx (短網址為01停權星粉H先生網址)
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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