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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被前公司 以競業條款追殺 請問有解嗎?

我當初進公司時有簽保密合約
辦理離職時也有簽離職切結書
兩者內容幾乎一致
如下:

一直被前公司 以競業條款追殺 請問有解嗎?

簡述一下背景:

我於A公司任職擔任研發測試工程師期間
由以前同學兼同事的朋友介紹
至B公司面試維修工程師而且錄取

--------------------------------------------
補充一點:
1.我在A公司任職約一年
2.這兩個職務所負責的產品沒有任何相關
假設我在A公司是在做發電機的
那麼我在B公司就是在修溫度計的
--------------------------------------------

於是我向A公司辦理離職
但因為B公司維修產品較為特殊
所以需要做背景調查

我當時不疑有他
便如實的請負責背景調查的公司
打給我A公司的主管與人事

但是在我預告離職的前一天
老闆卻帶著所有主管與我錄音開會
指責我惡意跳槽至敵對公司
要對我提出相關告訴

原因是B公司為一跨國企業收購了許多其他公司
他旗下的某一事業群有與A公司生產相同的產品
但在台灣B公司只有現場工程師與販售
並無任何研發製造中心


以他的立場我了解A公司老闆保護公司的心態
所以他先後對我提出民事競業,侵權的告訴
向我求償將近600萬
又對我提出刑事背信告訴

這兩項判決
皆是對方敗訴

但是最近對方又動作頻頻
先是刑事上訴被檢察官駁回
後來我接到民事上訴聲明
再來就是民事二審的開庭通知

整個case已經一年多了
看著親人為我擔心
我已經被搞得身心俱疲
對方擺明以整個公司的資源在對付我

想請問諸位
我只能這樣跟他耗下去嗎?


===================分隔線===================================

感謝諸位的回覆

我去新公司面試之前
壓根不知道兩間公司之間
有A公司片面認定的敵對關係

所以我沒有攜帶任何公務相關的資料
至B公司任職後 因為有被A公司警告過
所以也特別小心 不去接觸有相關的事物


但是A公司一直不停的包裹
B公司就是有事業群跟他是直接敵對關係
所以我去B公司就是有競業 洩密的疑慮
然而他們又無法舉證
所提出的損害 不過就是我浪費了他們的教育訓練
推說 我從開始上班就是在接受他們的訓練

這場官司 我也不覺得會輸
但是很煩 真的很煩
因為我只能任他一再上訴
花費心力 財力 與他周旋

在第一審的過程中
我已盡量讓他理解 他的認知不過是一場誤會
我甚至直接跟對方律師提出
我願意再簽訂一份更能保障他們商業祕密的保密條約
但我得到的答案總是:當事人很生氣 堅持要提告

在這場雙方財力懸殊的官司中
我一直沒有辦法提出一個讓對方會痛的反擊
藉此讓他考量是否繼續對我提告
不知諸位大大有什麼好建議嗎?

=============分隔線2號==============================

再次感謝諸位大大的回覆
關於代償措施

對方曾經有口頭說過
要持續給付我薪資
直到我找到新工作

但是我並不同意這樣的做法
他也沒有另外跟我簽署任何相關書面文件

至於誣告部分
我有稍微查過相關法條
應該沒辦法成立....
還是感謝諸位願意聽我發牢騷 !
2014-08-22 0:59 發佈

pewaj wrote:
我當初進公司時有簽保...(恕刪)



建議參考一下以前的討論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116611

你有被拿出明確的洩露事證嗎?公司在你在職期間有給你相對的補償如獎金讓你不跳槽嗎?
不過,公司會搬出這麼大陣仗對一個員工,是蠻奇怪的,相對成本太高了些,
通常會真的去訴訟,tsmc與mtk才時有所聞。


假設公司都敗訴2次了,不知道你有何擔心之處?
只是要跑法院會很煩吧
1. 警告前公司(或找勞工局協調,目的就是告知你後續的動作),如果要再上訴,你就訴諸媒體,讓此事公開。

讓前公司衡量繼續追殺你,可能產生的所得與公司名譽的損失。有點智商的公司,應該就會選擇放手。

如果前公司不知輕重,要搞臭自己的名聲的話,就找蘋果吧。

2. 拖過 2年。

3. 民事的東西,應該只是 "煩" 而已。 你前公司必須舉證你跳槽,有實質造成前公司的損失。
這點,不是這麼容易舉證。 我的建議還是告訴前公司,泱泱公司,如果被新聞報導的話,公司只會有名聲的損失,而且...如果只是要殺雞儆猴給前公司的員工看,只能說氣度格局太小了。
虎班喵喵 wrote:
建議參考一下以前的討...(恕刪)


假設公司都敗訴2次了,不知道你有何擔心之處?
只是要跑法院會很煩吧

喵大大, 說的簡捷. 何必去擔心啊!

前公司以競業條款"追殺", 你要怕什麼?
除非你已經有"符合" 當時的聘任合約中的"違約".

競業條款, 只是雙方關係之約定(保密合約). 有什麼法律效力? 是"糾紛" 或"系爭" (法律上用詞)

憲法有保障, 人民的工作權利. 對公司也不能"限制太多" (就是你無法找新工作來生活度日或養家)

前公司有什麼主張, 也要提出證據. 有證據來告都不見得會"勝訴"
要錄音存證, 你可以主張不同意啊. (憑什麼, 他要求, 我就要依順之)

重點是:
1. 你要瞭解"前公司的訴訟內容"是什麼? 打官司是強調"證據", 兩方訴狀內之邏輯
2.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相關常識.
不見得要請律師. 法官在庭訴時, 會調查查證"雙方事實" 做一公平裁判.
前公司是有法律顧問或法務室,來主張他們的權益

刑事背信. 也沒什了不起. 有本事請"前公司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
當然, 也可委請"律師"來"刑事自訴告訴" (刑事訴訟法內有寫)

註: 勞工局是行政管理機關. 訴諸"媒體"只是名聲問題而已. 可略之.

A公司, 一直再提訴訟. 是他們的權益. (打官司是有錢人的工具. 不怕花錢)
當事人只要佔穩關鍵, 就是吃剩飯等著. (沒其他好方法)
烏賊戰法, 擾亂騷擾居多.

(提反訴, 不就等於主動去打官司, 要贏有賺多才為之)

1.原公司老闆死要面子問題

2.原公司老闆得不到你,就毀了你心態

3.競業條款不是都只是騙不懂法律的人嗎??

pewaj wrote:
我當初進公司時有簽保...(恕刪)

如果對方執意孤行,醬子不能反告對方誣告嗎?
不知是否有懂法律的先進提出看法~

虎班喵喵 wrote:
公司在你在職期間有給你相對的補償如獎金讓你不跳槽嗎?


之前聽過一種說法, 所謂的競業條款必須搭配簽約金才合理(合法?), 不知道有沒有懂法律的出來說明一下?

莎朗石頭 wrote:
之前聽過一種說法, ...(恕刪)


yes it's true~~
要有相對價 競業條款才可成立
例如 在A公司 有簽這個競業條款的人 每人都有多拿1年的年薪之類的

另外除了 相對補償金外
這個競業條款也存在著很大的漏洞 是你勝訴的關鍵
那就是 裡面提到你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卻沒有說明多久
依補償金的精神來說 如果競業條款要求一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那麼公司就應該要給你相對一年的薪資作為補償
因為依你的專業 如果一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又沒有付錢給你
那是要你去喝西北風嗎

換句話說 以這份條款來說 沒有註明期限
就是說你永遠都不能以你的專業來找相關工作
這樣是合理的嗎?

因此
除非他們握有你洩露公司機密的證據
否則看起來沒有什麼好需要擔心的



pewaj wrote:
我當初進公司時有簽保...(恕刪)


競業條款是指不得到相關同業上班的類似約定。

樓主所附之比較偏向營業秘密與智慧財產權的約定。

樓主如果沒有觸犯業秘密與智慧財產權的約定的話是不用太擔心。

只是訴訟很煩,不想煩,該花錢請專業律師還是得請。

其實前審你都贏的話,後面是打順風的訴訟,大部分用心一點的律師都可以勝任。

前公司告你,其實不完全針對你,可能是你套槽後的新公司。

訴訟也是商業競爭的手段之一。

請樓主稍微再有耐心一點,等對方刑、民事上訴都被駁回之後,除非有新的事證,
基本上對方不太能可能再告你了,因為你反告對方誣告成立的機會就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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