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違反勞基法的勞動契約(勞資糾紛).

想請問各位懂法律的高手大大們
目前我任職於南部某幼兒園,職位是助理老師
一個班級20幾個學生(小班)
由我跟一位主教共同帶一個班級
學校蠻大間的,有2間以上分校
月費逼近2.5萬
底薪只給法定的1.9萬多


不過由於非本科系底新低我也勉強能夠接受
畢竟原先主要轉職重點是求個經驗
不能接受的重點是
由於報到前有接受教育訓練&簽訂工作契約
工作契約期限為1年
簽訂內容大概是說,若未工作滿1年要離職的話
若校方在我離職前尚未找到能交接的職務代理人
我就須要賠償教育訓練費2萬整給校方
若校方有找到職務交接代理人
我則須賠償教育訓練費1萬元
2種情況都須給現金

問題是面試時&報到前校方都說制度很完善
一切按照勞基法走,說叫我們不用擔心
可以放心的簽
例如:
1.中午會跟主教老師有輪休1小時
2.加班會有補休(易假)

問題是,等正式上了班之後才發現,每天中午休息不到1小時
根本沒有所謂的跟主教老師輪流休息1小時
完全就是跟著小朋友作息
就算他們午睡了也無法休息
因為還有非常多雜事要做
真正休息時間大約只有半小時左右(不含吃飯)
老師們得趁著小朋友吃飯時一起吃
還得邊吃邊督促他們進食


大部分正常的a班上班時間為7點半~5點半
(一天幾乎上班9.5個小時)
有時候要輪職的b班上班時間為7點半~6點半
(b班一個月大概輪1週左右,等於一天幾乎是上10.5小時的班)


然後另外每個月只要是雙週的禮拜5下班後就得留下來
開所謂的"校務會議"(時間大約1小時左右)
想當然爾也是"強制打完下班卡"之後才開始會議流程
還有雖然是六日放假,但一個月有一天假日
要來學校上整天的班/或去別間分校開會議(也是不打卡,但要簽到)
等於月休7天

但今天要下班時
主教老師要求我留下來製作教具
上班7點半,下班時已經8點
正準備要打卡時"高階主管"告訴我說
今天這種加這麼久的班不能用打卡
要用"蓋印章的"方式記錄下班時間
我反問他為什麼不能用打卡的
他說因為我加班太久,超過政府規定時數
我只能算"自願性加班"
聽到這句我整個很難過
"強迫加班"變成"自願性加班"
到底是有誰會想"自願"加班阿
還不准我打卡
(雖然我最後還是打了,不過他說下次不能這樣做= =)


當然利用假日舉辦的大班畢業典禮
應該也是算義務加班(半天時間,無打卡)
這種爛公司,應該已經完全違反勞基法了吧!
目前因為剛開學非常忙碌,加班的補休我到現在都還沒休過.......

更別提還得利用下班時間補足教育局訂的上課/訓練時數等等...

還有"聽說"請假不能請病假,只能請事假
員工旅遊沒出席會被扣薪等.....


難道這種違法的爛公司我要離職還得付教育訓練費給他嗎.......
能在違反勞基法的前提之下,主張這份勞動契約不算數嗎?
若朝這方向走,我除了打卡紀錄之外
需要什麼提供什麼實質證據嗎?

沒簽約前講得非常好聽,說一切按照勞基法走我才簽的......
結果根本.......
一個學生月費收快要2.5萬
結果居然這樣凹員工
老闆賺得黑心,我做的灰心
才進去1個多月就不想做了
老闆還一直放狠話
說他不怕人家告之類的
想離職有什麼好的解決辦法嗎
這種強迫加班的爛公司真希望能不要付所謂的教育訓練費就離職
覺得被騙進去還要付錢給公司真的很莫名其妙
請大家救救我.....
每天上班上的很累又很痛苦
謝謝大家願意花時間看完我的困擾!!!
2014-08-21 20:36 發佈
但今天要下班時
主教老師要求我留下來製作教具
上班7點半,下班時已經8點
正準備要打卡時"高階主管"告訴我說
今天這種加這麼久的班不能用打卡
要用"蓋印章的"方式記錄下班時間
我反問他為什麼不能用打卡的
他說因為我加班太久,超過政府規定時數


有沒有錄到音!!!!!!!!!!!!

fishshia1988 wrote:
想請問各位懂法律的高...(恕刪)

先去勞工局檢舉,如果連這一步都踏不出去,
你永遠再怎麼換工作都只有被凹的份!
沒有.....
由於這件事情實在是發生的太忽然了.... .
她拋出這句"自願性加班"時.....
我完全愣在當場不知道該說什麼....
更別提錄音了
fishshia1988 wrote:
沒有.....由於這...(恕刪)


就一直裝傻重複性做這件事情阿 然後在準備妳的錄音筆 請她重複上次說的話 喔不!是引導式的話
明天去讓她再說一遍
卡就故意打你下班的時間

離職一定要把卡拍照 在去告他超時加班

卡不能拿走 會被告"竊盜"

就照實打卡順便拍照

至於賠受訓費 是一半一半的機會

有例子有人賠也有人不賠

但我會建議多收集他違反的證據 也多錄些音
我就是不想繼續被凹
才會上來發問呀.......
谷本夏
wrote:
就一直裝傻重複性做這...(恕刪)



53963 wrote:
明天去讓她再說一遍卡...(恕刪)




謝謝大家給我的建議
看來得去買隻錄音筆才行了!
希望能成功呀呀呀呀!
fishshia1988 wrote:
謝謝大家給我的建議看...(恕刪)


未經同意的錄音, 是無法律上的證據力.
不會有一方同意另一方私下錄對話.
也會被認為, 心胸狹窄.

請再三思.

如有損失,當場當面 就事實上據理力爭. 據實陳述, 就好.
就算未來上法院訴訟. 仲裁的法官是不會偏一方之詞.

補充:
沒有證據(是指肯定), 事後再以錄音或是存證信函為之, 也只是補強.
除非是, 一開始雙方在立約時, 以同意錄音, 就有肯定的證據力.

法律事務所. 某律師說. 全國有多少位律師, 相對也有多少位法官, 誰說就算.
也不是我說就算.
法院接受訴訟, 法官會有一公平公正之仲裁, 不外乎是"法官"也是人也是職業. 裁判不當也會丟職.
不符, 就再上訴啊

樓台是當事人. 自己要有正確的法律知識. 委請律師時, 也要看緊"律師"
你有律師, 對方也有律師,(有什麼了不起) 相互較勁啊.
(律師是專業人士. 不代表有法官之角色,)

你的是"糾紛或爭議" 是"民事訴訟"之範疇.是可以調解及和解. 和刑事訴訟不同,

民事訴訟中, 可隨時提出"和解". 民事訴訟庭前, 會先開"調解庭", 調解不成就正式進入"訴訟"
cch liu wrote:
未經同意的錄音, 是無法律上的證據力.
....(恕刪)


這倒未必~

以下為網路上理慈事務所的文章節錄,
勞資雙方應該是要平等互利的
樓主的資方很明顯的是以曲解法令來做為壓迫勞方的手段
若是沒有錄音也無證人做證~
到仲裁時恐怕是連一點籌碼都沒有
建議是不管是否能當做證據
還是應該先錄下來做為不時之需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ADM-C-00159&Rcg=100722

最高法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作出103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刑事判決(下稱本判決),指出刑事訴訟程序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相關偵查之程序,是以國家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則未有明文,也因此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仍受刑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

本件上訴人主張之其中之一,乃為證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是刻意找人來對話而加以錄音,而其內容全是由證人所寫之譯文來決定,此等譯文無證據能力,何能即認定係其與上訴人之對話內容。

然而本判決指出,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仍受刑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理由在於刑事訴訟程序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相關偵查之程序,是以國家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則未有明文;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然未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