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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般員工向公司請公傷假的認定有這麼嚴格嘛!?

在此想請問各位職場前輩們
舍弟之前於上班騎車途中遇到闖紅燈騎士害他跌倒手骨折開刀住院一星期
主治醫師判斷傷口復原情形不錯,還需休養2個月左右,不用先前預估的3個月了!
詳細情形可參考之前曾在別版詢問過的文章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6&t=3992310&p=1

目前對方肇事逃逸確定,警方有清晰的路口監視器影像備份紀錄、目擊證人、和車禍當事人雙方口供
舍弟欲向公司的公傷負責主管申請職災-公傷假,想請領休養期間勞保薪資補償
但是公司人資和公傷假負責主管 卻說 要追究我弟當時到底有沒有超速!?
如果有的話 就不符合公傷假的資格!?


我查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

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夜校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

上述第18條 條文 似乎沒有明文規定不可"超速" 才符合職業傷害資格!?
且加上我弟每天上下班騎經往返公司宿舍必經道路時,車速都和路上的駕駛人一致
車禍事發當天並不清楚也不會去注意有無超速!? 那這方面的舉證事宜 又該由誰負責呢?

之前聽聞上下班途中 自己騎車經過坑洞跌倒受傷就可成功申請公傷假的實際例子!
而舍弟的案例明明是肇事者闖紅燈突然衝出害我弟緊急煞車跌倒而成傷,整件事情罪證確鑿!
公司方面卻要追究我弟有無違規超速事項!? 擺明雞蛋裡挑骨頭的樣子!!
我們直覺 舍弟任職的小公司無非是想省錢 不太想支付舍弟因傷休養期間的薪水 才刻意刁難!?

故在此想請 如對這方面事情知所一二的大大們 給予意見!
感激不盡!!



2014-07-26 1:31 發佈
wugilin2004 wrote:
目前對方肇事逃逸確定,警方有清晰的路口監視器影像備份紀錄、目擊證人、和車禍當事人雙方口供
舍弟欲向公司的公傷負責主管申請職災-公傷假,想請領休養期間勞保薪資補償
但是公司人資和公傷假負責主管 卻說 要追究我弟當時到底有沒有超速!?
如果有的話 就不符合公傷假的資格!?...(恕刪)



事發當時有警察

警察有無開超速罰單給你小弟



如果沒有罰單 請問雇主又如何舉證當時有超速?

無法舉證就要依照規定全部給付吧



如果不給付 就跟縣政府勞動局申請調解

當然這種公司也不用再待了
YouTube FYLAQQ
別被公司唬了!!!

基本上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況且是對方闖紅燈),都是可以申請工傷假

公司不理!去勞工局申訴....

傷病給付勞保出基本薪資7成~公司出3成

連3成都不願出這種公司不待也罷

醫生診斷證明要休養2個月,拿著去跟公司請假

順便請領傷病給付....

不懂去問勞工(保)局

之前有位同事下班從樓梯摔下,導致小腿骨折

須休養半年,公司付了2個月全薪後就不付了

因為公司想利用這機會火了她(年紀大了),結果他去申訴做調解

最後公司付出80萬才調解成功

調解完畢後~這同事還挖了一個大洞給公司跳

基於商業機密不再多述,反正公司前前後後花了近千萬

自己權利自己爭取,不懂多問....

以基本薪資3萬來說~公司1個月只要出9千其餘勞保局出

2個月也才1萬8也不想出...去申訴吧!!!

願順心....

工傷假~
這是遙不可及的東西,我的公司沒人敢請,請了有寫不完的報告跟解釋,
請了還要被記點扣分影響年終考績~
曾經看過一個前輩從樓梯摔下來,用手去撐地面,整個手掌有一半黑青,
手已經痛到發抖咱們偉大的工安人員叫他寫虛驚,右撇子右手受傷⋯⋯他要怎麼拿筆,
但是工安還不不理會要求前輩寫虛驚,寫完還是自己請假出去看醫生,還不是公傷,
因為沒人敢請,臺灣基層人偉大的情操⋯⋯公司會敗不是沒有原因的~

bingo9537 wrote:
工傷假~這是遙不可及...(恕刪)


基本上小傷~相信你我也都會如此處理

避免有後遺症(如你所述),畢竟也是要餬口飯吃

但是如果發生重大工安或需住院,總不可能自己吞下吧!

台灣基層勞工真的很奴性也很可憐

為了吃飯往往隱忍吞聲,但我想表述的是

自己的權益別忘了~該要的還是要

我哥之前上班被機器壓斷手,截肢了!!!

公司也是不聞不問~只說好了趕快來上班!

公司會安排別的工作給他~要我哥安心養病

如果回去上班,新職務不能適應怎麼辦???

又或者公司刁難讓你就自己離職,那不就虧大了!

當然我們也是該請的假就請,後續也走申訴管道

目前還在調解中~這我就不多述了!




舞飄零 wrote:
基本上小傷~相信你我也都會如此處理

避免有後遺症(如你所述),畢竟也是要餬口飯吃

但是如果發生重大工安或需住院,總不可能自己吞下吧!

台灣基層勞工真的很奴性也很可憐

為了吃飯往往隱忍吞聲,但我想表述的是

自己的權益別忘了~該要的還是要

我哥之前上班被機器壓斷手,截肢了!!!

公司也是不聞不問~只說好了趕快來上班!

公司會安排別的工作給他~要我哥安心養病

如果回去上班,新職務不能適應怎麼辦???

又或者公司刁難讓你就自己離職,那不就虧大了!

當然我們也是該請的假就請,後續也走申訴管道

目前還在調解中~這我就不多述了!...(恕刪)


傳說中的沖床?
YouTube FYLAQQ
wugilin2004 wrote:在此想請問各位職場前輩們
舍弟之前於上班


前幾天有一個文章
員工津津計較兩小時的盤點
說他很現時

大家一面倒的說公私清楚
做多少時間拿多少錢
反觀公司立場也是
有確切的證據再來請假

公司不是慈善事業啊
除非你是"慈濟"
這很正常的!

iaa911 wrote:
傳說中的沖床?...(恕刪)


恩恩~沒錯沖床!!!

wugilin2004 wrote:
在此想請問各位職場前輩們
舍弟之前於上班騎車途中遇到闖紅燈騎士害他跌倒手骨折開刀住院一星期
主治醫師判斷傷口復原情形不錯,還需休養2個月左右,不用先前預估的3個月了!
詳細情形可參考之前曾在別版詢問過的文章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6&t=3992310&p=1

目前對方肇事逃逸確定,警方有清晰的路口監視器影像備份紀錄、目擊證人、和車禍當事人雙方口供
舍弟欲向公司的公傷負責主管申請職災-公傷假,想請領休養期間勞保薪資補償
但是公司人資和公傷假負責主管 卻說 要追究我弟當時到底有沒有超速!?
如果有的話 就不符合公傷假的資格!?


我查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

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夜校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

上述第18條 條文 似乎沒有明文規定不可"超速" 才符合職業傷害資格!?
且加上我弟每天上下班騎經往返公司宿舍必經道路時,車速都和路上的駕駛人一致
車禍事發當天並不清楚也不會去注意有無超速!? 那這方面的舉證事宜 又該由誰負責呢?

之前聽聞上下班途中 自己騎車經過坑洞跌倒受傷就可成功申請公傷假的實際例子!
而舍弟的案例明明是肇事者闖紅燈突然衝出害我弟緊急煞車跌倒而成傷,整件事情罪證確鑿!
公司方面卻要追究我弟有無違規超速事項!? 擺明雞蛋裡挑骨頭的樣子!!
我們直覺 舍弟任職的小公司無非是想省錢 不太想支付舍弟因傷休養期間的薪水 才刻意刁難!?

故在此想請 如對這方面事情知所一二的大大們 給予意見!
感激不盡!!



...(恕刪)

先讓勞保局知道,後續會協助處理

wugilin2004 wrote:
在此想請問各位職場前...(恕刪)


一切看老闆的良心,

我家員工去年在公司跌倒,

手輕微骨折,休了一個月,老闆包一個月薪水的紅包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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