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們店內發生的事情,員工A和員工B 會互相代打卡!! 請問如果雇主 執意提告需要神們證據嗎?提告罪名是神們?
發公告不得代打卡
罰則
輕則代打卡人及被代打卡人皆曠職論[全勤、業績什麼獎金扣掉]
重則以勞基法第十二條 第四款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也就是開除
如果真的不是罪大惡極..洩漏商業機密謀利 這種等級的..
雖然我不是老闆,但看到為這種事"告"員工的老闆,沒我的事我也想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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