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賣掉了,也有幫我們轉介至新公司,大多數人都繼續留新公司,上網查,只有查到14天內如果不適應,可以離職,仍算與被前公司資遣。但...這兩天同事都在傳 拿到資遣証明 一定要拿去勞工局登記(續任者也需登記),勞工資遣登記效期為兩年,也就是續任不合適,仍可以申請。如果新公司任用滿3個月,勞工局會提撥獎勵金。想請問 同事相傳這事 有嗎? 我上網查很久 續任者 沒看到有相關的,所以 想問問 是否有大大 可以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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