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資遣員工一問!!! 懇請各位大大可以給予意見


小弟公司,內有十名員工,其中有兩名,雖已做了五六年之久,但工作態度日益的誇張散漫。


導致其他員工同事,也有私下來抱怨,更有好幾次請假是當天下班才報告明天要請假,



根本毫無責任感可言,雖有口頭向他們警告,以及說過要給他一個月的觀察期希望他們能改善態度。


但是他們根本無視,所以想要資遣這兩名員工,但礙於他們也沒出過什麼大紕漏,加上勞工法好像有規定


不能任意資遣員工...等等的繁雜法條。




所以小弟想在板上 懇請各位有經驗的大大

給予小弟一些寶貴的意見及經驗!(因為家父也為了這件事情一直很不開心)



先致上十二萬分的感謝各位大大
2014-06-29 0:5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員工 意見
YOYOYAP wrote:
小弟公司,內有十名員工,其中有兩名,雖已做了五六年之久,但工作態度日益的誇張散漫。
導致其他員工同事,也有私下來抱怨,更有好幾次請假是當天下班才報告明天要請假,
根本毫無責任感可言,雖有口頭向他們警告,以及說過要給他一個月的觀察期希望他們能改善態度。
但是他們根本無視,所以想要資遣這兩名員工,但礙於他們也沒出過什麼大紕漏,加上勞工法好像有規定
不能任意資遣員工...等等的繁雜法條。
所以小弟想在板上 懇請各位有經驗的大大
給予小弟一些寶貴的意見及經驗!(因為家父也為了這件事情一直很不開心)
先致上十二萬分的感謝各位大大

敝人單就勞動基準法規定覆向樓主說明。

如果勞工有著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情形,
雇主可以不用經過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勞工對於擔任的工作,有著確實不能勝任的情事,
雇主必須經過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且發給資遣費及結清工資及請假工資。
(備註:如果雇主沒有依照規定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發給預告工資)
但是勞工可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並且加發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
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
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
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方法很簡單啦
你把他們"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記錄下來(把他們在混的證據記下來,沒做好的工作記下來)
然後照勞基法提前預告跟他們說,該給的資遣費照實發給他們
最多再包個紅包給他們

如果他們說,你這是不法資遣~~
你就把他們鬼混和沒做好工作的記錄弄給他們看
就算他們去勞工局檢舉~~贏面也不大
就算他們告贏~~大不了就是再賠錢~~

反正這種事~~錢就能解決
看你願不願意花~~當然不要跟我說
你想要的是半毛錢也不想花 就叫對方滾蛋
YOYOYAP wrote:
小弟公司,內有十名員...(恕刪)


勞健保 "千萬千萬" 記得要 "晚" 一點再退保..,員工如果無故曠職

三日(工作日..)以上就有用了(黑心...)..
寧與同好爭高下,勿與傻瓜論長短...
非常感謝三位大大,用心的給予小弟法條知識以及寶貴諫言。

小弟也不吝於給錢打發他們走,只是找不到兩全的理由><。

在此感謝三位大大 感謝再感謝
有幾個簡單方法
1加重他們工作量超過他們負荷會自動離職沒完成工作以能力不足造成公司損失處理
2逼他們出手打人或口出惡言罵人並有其他員工當證人可以直接開除
3如果可以有直接證明員工上班時間打混摸魚證據人證物證齊全以不適任開除
4重點是只要握有證據在手直接開除不難人證物證
一定要員工"先無故曠職滿三日工作日"後您再幫他退保..,如果他只是

跟資方有 argue 而沒來上班一天而已您就先幫他辦退保的話勞工局會認為是您要炒對方魷魚,您就得準備

資遣費用了...
寧與同好爭高下,勿與傻瓜論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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