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友人業務上過失,害小弟有損失,所以簽了本票面額30萬給我
想請問各位,我手上有本票+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退伍令影本
改採取什麼法律途徑取回我的損失呢?
帶著本票和身分證影本去法院的訴訟輔導櫃台,他們會教你寫本票裁定聲請狀。但是,該去哪裡的法院呢?
如果本票上有記載「付款地」,就去票據付款地之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94條),沒有記載付款地,就去發票地管轄法院,沒有記載發票地,則去發票人之住所或居所管轄法院(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
聲請狀寫好,交給收狀處並繳納費用後,就等著法院裁定,收到裁定後再等法院發給一張「確定證明書」,就可以拿著裁定和確定證明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會?一樣到法院訴訟輔導櫃台)。
如果不知道債務人有甚麼財產,拿著裁定和確定證明書,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再拿著這些資料到法院法院訴訟輔導櫃台,他們會教你的。
實現自己合法的權利,最好還是以合法的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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