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權益請教

各位大大好

小弟在上禮拜二早上往公司的路上摔了車
當下馬上前往醫院急診並且有做縫合的動作
醫生也開了三天的工傷假,於週五回診時又開了三天
在這小弟有幾個問題問了公司的人資似乎也無法幫小弟解答...
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大是否能幫小弟一下
問題如下:
1. 周五開的三天工傷假有包含六日嗎?
2. 工傷的醫藥費可以申請勞保的補助嗎?
3. 工傷的薪水給付有分住院跟在家休養兩種標準嗎?
4. 週二急診是去一間大醫院,可是週三換藥時是在家裡附近的小診所,這樣最後開診斷書跟拆線是該請哪間醫院負責?是急診的醫院還是小診所?
5. 如果是請小診所開診斷書的話日期會從禮拜三開始嗎?這樣會影響後續勞保的申請嗎?

以上五點問題,再麻煩比較了解的大大幫小弟解答一下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有點不知該怎麼處理...
麻煩各位了
謝謝!
2014-05-19 0:1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工傷權益
勞保局 職災勞工專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D7G08ym4Pj8%3d
我沒實際申請過,以下回覆若有錯誤,敬請不吝告知,謝謝!

前提:
遇有職業災害發生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雇主職業災害補償之範圍包括醫療費用、工資、殘費時之殘費補償及死亡時之死亡補償。

因車禍之治療或休養期間請假者,即為公傷病假。而公傷病假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故公傷病假期間之薪資照給。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1.網路查得
內政部74.6.6臺內勞318586:
產假、公傷病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計入請假期內。

但我上勞動部卻查不到?!這需要打電話去勞動部確認..


2.得申請職災醫療給付,免負擔健保外之自負額

一 被保險人於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時,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全民健康保險卡(免蓋醫療院所章戳)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二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勞保局申請):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出具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字樣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正本之原因〉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本。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並檢附駕駛人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

照理說,公司應該要主動協助你申請,因為公司要補償你的所有醫療費用!而勞保給付可以讓公司抵充補償金,也就是說,公司的補償金與勞保的醫療給付,你只能領到其中一筆,如果雇主已經給你補償金,那你拿到的醫療給付,要還給公司,這是合法的。有的公司會要,有的不會...。

3.勞保的傷病給付有分兩種,請領資格也不太一樣
一 普通傷病給付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給付標準:
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二 職災傷病給付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如果你是普通傷病、非職災,例如自己在家跌倒,要有住院才能申請,而且只能領到平均投保薪資的50%,最多領一年。你是職災,無論有無住院,都可領平均投保薪資的70%(第一年),第二年是50%。

不過有個共同點是,1、不能工作 2、第四天起。你有6天公傷,可以申請後3天吧(若有錯誤敬請告知),而前三天的公傷病假,雖然無法請領傷病給付,但公司也要補償你的原領工資。
但就像醫療給付一樣,第4天起你請領傷病給付的70%平均工資,公司只要補償你 原領工資減掉70%平均工資的差額

4.如果你兩間的門診費都要申請,那當然兩間的診斷證明都要,申請診斷證明書的費用,應該也會從醫療給付之付(應該吧)。

5.我想應該是不會影響,賠償金額是看你的收據金額。不然就是請醫生註明初診日期囉


是否為工傷是要由勞保局認定(受傷時間、路線是否跟你上下班有關。繞個路去買早餐就不算了喔)
跟公司請公傷病假,其薪資是要照給的,但須經公司認定你可以請公傷病假
自從有健保後,勞保給付就變少了,住院或是不能工作是要從第四天開始才有給付,賠的是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而不是收據金額。
申請項目及資格請參考傷病給付申請書
申請書填好後交給你公司負責勞保業務的同仁幫你申請。

不只工傷,只要受傷且符合申請資格就可跟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

回診拆線,如當初有照X光發現有傷到骨頭是要回大醫院較好,如只是皮肉傷,就看你的選擇。

另外,商業保險跟團顯得部分。看你的保險內容有沒有含門診手術,如有即可依診斷證明跟收據去申請。
有骨折一定要有X光片才能申請骨折的理賠,這會賠得比住院還多。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

@@@ 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取得薪資(或報酬)情形
□1.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2.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不得請領,惟請下列假別者仍得請領給付,
請勾選:□特休假 □排休 □彈性假 □輪休假 □加班補休)
□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 職業傷害職業病

### 給付要件 ###
一、 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住院或門診治療(未經治療僅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
二、 不能工作
三、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 給付標準及計算方式 ###
一、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連前1年,共為2年。
二、計算方式:角以下四捨五入
範例:李小姐於100年7月1日遭受職業傷害自100年7月1日至101年9月2日期間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且未取得原有薪資,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0,100元,則其可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為:
20,100元÷30=670元(日投保薪資)
自100年7月4日(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至101年9月2日止共426日
670元×70%×365日=171,185元(第1年)
670元×50%× 61日= 20,435元(第2年)
171,185元+20,435元=191,620元(可領取之金額)

### 申請應備書件 ###
一、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 傷病診斷書。
三、 首次申請如為交通事故,請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事故證明書(本局印製表格),如經警察等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紀錄。

註:醫療費用收據非傷病給付所需之審核文件,無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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