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問題????((((((((急)))))))


一、我98年12月在南投的某間飯店任職,100年6月飯店老闆將飯店轉為他兒子經營(有改公司名稱但是同一地址),於101年12月又在台中新開立飯店,我被調任到台中一直工作到103年4月,請問這樣我的年資是否能合併計算?

二、原本在南投上班有所謂的加班費,雖然未照勞基法計算加班費,但本人尚可接受,但調任台中後就沒有再給加班費,也沒有補休有向高階主管反應過,但給予"責任制"所以沒有辦法給加班費或補休,請問這樣合理嗎?

三、國訂例假日19天皆未給予補休或補償薪資是否可以追討

四、今年四月我發現公司4年來勞保多報少,照成我權益上的損失,所以我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之六,用書面方式告知主管我要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主管表示不收,之後我就不去上班了,請問這樣算曠職嗎?
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目前已經調解失敗能夠申請非自願離職書嗎?
希望有這方面專業或是律師能夠跟我聯絡,目前確定會走訴訟。
2014-05-17 13:5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資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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