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我女友在一間小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工作近一年,因為長期受到上面長官打壓及言語相譏,
並且叫她做一些很奇怪的雜事,如切水果及泡咖啡給大老闆吃喝,還會被嫌切的形狀
不好看。所以她決定要提出離職,5/10寫mail給直屬長官,5/11提出離職申請單。
她的交接清單也都弄好了,但是問題來了
主管叫她要把手頭上的工作都要做完才能走,但是該項工作每天都會有新的
東西進來,根本就沒辦法做完,還說做到哪一天離職就要把哪一天也要做完。
不然的話主管說她不簽離職單。
我覺得很奇怪,這樣子事情根本就沒有作完的一天。
1.何況交接有人規定一定要完全做完才算交接嗎?????
她未滿一年年資,依照勞基法第16條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她5/11提出正式申請,那應該5/21 不管事情有沒有做完都可以走人吧?
3.公司恐嚇她工作沒完成不給離職證明,但是根據勞基法第19條。
第 19 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只要有符合預告期間日期,公司應該不能不給離職證明吧??
4.如果要去勞工局申訴,需要準備甚麼文件,比如說交接清冊照片或者離職單照片嗎???
2014/5/16更新:
謝謝大家的回答,今天我女友已經有在跑交接清單的流程,
上面的移交日期是5/16,異動職務生效日是5/19
裡面只剩一項工作項目未完成,主管死不簽名,硬是逼她做完。
我覺得交接的意思應該只是釐清手頭上工作項目及進度,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做完,才算交接。
而且詢問過人資,公司已經將勞保轉出去了,這樣子不是就代表
已經不是員工了,下星期一將會再找主管,若主管還是不簽名,
可能就要向勞工局申訴。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所謂的準用 意思是 可以這樣做 但不一定需要這樣做
換句話說 對於員工來說
如果你今天說要離職 今天就走人 也沒有關係
不一定需要提早通知公司
不過當然 為避免造成同事困擾
還是要提早通知比較好
關於女友的問題
1&2.所謂的交接 應該是有人接手做就行
這樣老闆的刁難 是不合理的
3.服務證明書 跟離職證明是不一樣的東西
服務證明書 會寫你在公司任職的期間
但上面並不會寫 目前是在職中 還是離職
換句話說 公司沒有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
4.基本上 你女友如果下一份工作不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那就不須要管公司了 直接離職就好
但如果需要 就請先去申請申訴調解
相關的資料請包含提離職的相關資料
交接清冊如果是紙本沒有人簽收
請掃描並e-mail給主管及相關人員 最好要求讀取回執
於e-mail中提及 因離職在即 而主管無指派人員進行交接
請查收本交接清冊以利日後提供接手同仁之工作安排 之類的
資料盡量準備好 然後再諮詢勞工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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