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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友要離職,公司以未做完手上工作刁難不給離職證明。(5/16更新)

各位大大好:


我女友在一間小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工作近一年,因為長期受到上面長官打壓及言語相譏,

並且叫她做一些很奇怪的雜事,如切水果及泡咖啡給大老闆吃喝,還會被嫌切的形狀

不好看。所以她決定要提出離職,5/10寫mail給直屬長官,5/11提出離職申請單。

她的交接清單也都弄好了,但是問題來了

主管叫她要把手頭上的工作都要做完才能走,但是該項工作每天都會有新的

東西進來,根本就沒辦法做完,還說做到哪一天離職就要把哪一天也要做完。

不然的話主管說她不簽離職單。

我覺得很奇怪,這樣子事情根本就沒有作完的一天。

1.何況交接有人規定一定要完全做完才算交接嗎?????

她未滿一年年資,依照勞基法第16條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她5/11提出正式申請,那應該5/21 不管事情有沒有做完都可以走人吧?

3.公司恐嚇她工作沒完成不給離職證明,但是根據勞基法第19條。

第 19 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只要有符合預告期間日期,公司應該不能不給離職證明吧??

4.如果要去勞工局申訴,需要準備甚麼文件,比如說交接清冊照片或者離職單照片嗎???

2014/5/16更新:

謝謝大家的回答,今天我女友已經有在跑交接清單的流程,

上面的移交日期是5/16,異動職務生效日是5/19

裡面只剩一項工作項目未完成,主管死不簽名,硬是逼她做完。

我覺得交接的意思應該只是釐清手頭上工作項目及進度,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做完,才算交接。

而且詢問過人資,公司已經將勞保轉出去了,這樣子不是就代表

已經不是員工了,下星期一將會再找主管,若主管還是不簽名,

可能就要向勞工局申訴。








2014-05-14 22:14 發佈
要離職証明要做什麼?資遣證明還比較值錢些。
法條寫得很清楚,離職是預告不是同意
離職單提出讓主管知道的時間證明準備好,時間到就可以辦離職了
其實 依據勞基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所謂的準用 意思是 可以這樣做 但不一定需要這樣做
換句話說 對於員工來說
如果你今天說要離職 今天就走人 也沒有關係
不一定需要提早通知公司
不過當然 為避免造成同事困擾
還是要提早通知比較好

關於女友的問題
1&2.所謂的交接 應該是有人接手做就行
這樣老闆的刁難 是不合理的

3.服務證明書 跟離職證明是不一樣的東西
服務證明書 會寫你在公司任職的期間
但上面並不會寫 目前是在職中 還是離職
換句話說 公司沒有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

4.基本上 你女友如果下一份工作不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那就不須要管公司了 直接離職就好
但如果需要 就請先去申請申訴調解
相關的資料請包含提離職的相關資料
交接清冊如果是紙本沒有人簽收
請掃描並e-mail給主管及相關人員 最好要求讀取回執
於e-mail中提及 因離職在即 而主管無指派人員進行交接
請查收本交接清冊以利日後提供接手同仁之工作安排 之類的
資料盡量準備好 然後再諮詢勞工局的人
"小公司"的行政助理..

切水果..泡咖啡..給大老闆..很奇怪嗎????

水果形狀~
就像你交一份報告..一頁裡有5種字體大小,4種字型,3種分行,ooxx...

看樣子處的不是很愉快
找下一份工作附上這份離職證明
有百害還無一利
Blessed are they who expect nothing for they shall not be disappointed !!
離職證明能吃嗎?

重點:勞健保的投保金額、投保日期

這才是能打人的拳頭
如果是未滿一年...沒啥加分的經歷...
沒離職證明沒差吧....

舉例...
我來應徵電腦工程師,說明之前在XX電腦公司工作..(所以聽起來像是有相關經驗..)
但是那家公司倒了,所以我就失業了...沒離職證明

你還會去確認那家公司是否存在嗎?
反正你也只是要個修電腦的...我薪水沒要多高...可以的話你也就挑我了...

同理...不過是家小公司的助理....
能去找啥工作?還是一樣助理啊....
去應徵面試時說...前公司經營上有些問題(不用講太白).....
看狀況不對..也就跟著走了...所以沒離職證明...

新公司只要不是跟舊公司相關產業有認識...
不會花那力氣去查核啦....

不用鳥那種主管~~ 依勞基法走就對了 未滿三年提出離職預告十五天即可

簡單證明就是寫封email 寄給相關人等~~ 公司該填寫離職單都寫好 若要確保自己可以影印一份

時間到了 即可打包走人~~


那如果公司最後還是不願提供離職證明,

但是勞保已被公司轉出,是不是可以向勞工局申請

服務證明或者是離職證明?

Eigen wrote:
離職證明能吃嗎?重點...(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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