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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資方派遺工的方法..

台灣企業越來越愛用這,因為便宜,好用,好丟..

大家來建言一下,怎樣可以減少這現像..我來提幾個..

1. 只要是派遺工,應有派遺資歷卡,裡面要有派遺公司,和被派遺地點及服務公司,皆需全納入系統管理.
2. 以第1條為例,若同一派遺公司派用相同人員達一定年資,此派遺公司需轉成正職.
3. 同一派遺人員若被派遺公司到服務的公司在相同地點,或同一家相關企業,或相同老闆有任一相符,且達到一定年限,被服務的公司需將此員轉成正職.
4. 被服務的公司,若在人力派遺在相同的地點或工作內容皆是連續性換不同派遺工,也需重罰.


為什麼企業愛用派遺工,因為政府故章不管,理論上這類派遺工應只能應付短期需求,但現拿來做常需求..所以若同一企業体系或同工作場所及相同老闆皆要被要求. 連續一年有用到派遺工,就應要求正職.

大家也許說,有些真的只有一年,那有什麼問題,若真的只是一年工作,這家企業在第二年應不會有其他派遺工需求..所以,這種將A用完換B來的,我們應要管制.就像勞工退休金一樣,綁著走.所以企業不能有連續性聘請派遺工的空間,時間到就要求正職,否則應重罰,最好是以派遺人員相乘罰金,而不是只是小小一張罰單,根本不痛不癢.

再者,我們要讓企業不能在相同的地點聘用相同的人員,若以工廠為例,他不可能每年換廠房;再者相同企業或同一老闆,也是容易相互借調,故一律禁止,這樣;這樣才能增加企業想找派遺工的成本...,將熟悉此工作的人改聘正職.

2014-05-01 21:1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方法 資方派
理論而且

不難閃避
chuchulee wrote:
台灣企業越來越愛用這...(恕刪)
解決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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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派遣工禁超企業用工總量10%
宏觀經濟北京日報2014-01-27 07:46

  3月起,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企業須在兩年內逐步將派遣工的用工比例降至企業用工總量的10%以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昨天公布《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新規將在3月1日正式實施。

  人保部勞動關係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暫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的10%。

  為使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較多的用工單位能夠平穩地將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勞動者就業和勞動關係的影響,《暫行規定》給予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即用工單位可以在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逐步將派遣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但在未達到規定比例之前,該企業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chuchulee wrote:
台灣企業越來越愛用這...(恕刪)

這時換工商大老 使出絕招
我要出走啦 企業會倒閉啦
政府一聽到 夭壽怎那麼嚴重 還是維持現狀好了!
正職又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鄉民、網民說了算
而是企業主說了算

隨便一句,你能力不足,派遣約滿就能叫你滾蛋,甚至還完全不用理由
最好的辦法是
不找派遣的工作,小弟我做過2年多的派遣,派遣在公司就等於低等賤民
但因為我在大公司有2年的派遣的經歷
讓我後來能很快就找到中小公司裏的正職

派遣只是一個過程,不要把派遣當成是工作的終點
也不要笑想,在原公司派遣幹久了就能升正職,因為你的缺就是派遣缺 這是不會變的
除非你轉缺or直接跳別間公司的正職

chuchulee wrote:
台灣企業越來越愛用這...(恕刪)


開文「派遣工規範」的討論,真的是抓出整個勞資體系中的重點問題之一!
除了樓主提出的幾點之外…

題外想法:就供需兩方面,擬定完整的配套措施,會否更全面?

比如,企業一旦需要用到派遣工的時候,必須向相關機關提供完整證明與申請(設定門檻,讓企業不能沒事資遣、逼退員工又改請派遣工),然後,相關機關應先就目前已失業的勞工首做推介(有短期缺人需求,就將有缺工作的人先做媒合,以降低失業率)。

又或者,乾脆取消派遣工與正職福利不同的地方(就等於把派遣工這件事取消),所有的事情本來都是權宜便利之計,像是22K的產生也是,最後,卻變成企業拿來濫用、造成勞動環境整體扭曲的結果。
為什麼大家要抵制資方用派遣工?

如果資方不用派遣工,不就一堆人失業了?
現在就連政府單位內,也是一堆派遣、約聘、專案
尤其是第一線接洽民眾的
開文並沒有不讓資方不用派遺工..而是目前派遺工被資方亂用了..
"原本應是使用在短期人力需求,卻變成替代常態性需求了"

空空104 wrote:
為什麼大家要抵制資方...(恕刪)
又想要各項便民服務
又希望公務單位瘦身
又不能用約聘派遣

有沒有想想如何提昇自己能力
如果你的"產值"沒有你的薪水的倍數值
長久下來公司一定倒閉
Blessed are they who expect nothing for they shall not be disappoin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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