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工程契約與技術服務契約內的權責分表內容不一時,監造單位會被罰嗎?

事情是這樣...
我方為監造單位
工程完工後,業主(公家機關)發文來函說我們未提送"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若未提送請儘速提送,逾期將按日扣罰監造服務費(詳工程契約權責分表)
問題就出在...
我方我甲方(業主)所訂定的技術服務契約內的權責分表並沒有此項內容要監造辦理,連"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字眼都沒出現過...
但是甲方(業主)與施工廠商訂定的工程契約內確有此項目(工程契約訂定後15日內提送)
而且工程過程中甲方(業主)及施工單位一直遲遲沒有轉送一本工程契約副本給我們監造單位,工程過程中曾經有提醒過甲方承辦主任要給我方一本,但也都沒拿到,直到工程完成後要辦理驗收時才給了我們一本...

現在問題我方要補送其實是沒問題的,但是業主若要追責下來,我方會被罰嗎?
工程契約不是甲方與施工單位雙方訂定的契約嗎?
甲方能依工程契約來對我方開罰嗎?

2014-04-30 15:03 發佈
viva5486 wrote:
事情是這樣...我方...(恕刪)

「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是安衛須知裡面規定的,是在施工廠商的工程契約裡面;
跟你與機關勞務契約無關,機關敢扣罰,你就申訴吧。

PS:其實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也有規範監造方,可是主辦機關都不放入監造勞務契約裡,只放在施工廠商的工程契約裡面....超白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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