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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第36條的討論

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目前的狀況是
單位人員輪到周日值班(在家oncall)若不幸被callout
則這個callout是不可以入加班資料的
因為 人資限制你禮拜天必須休息 不可以上班 所以你不可以被callout到公司
不可以被勞工局稽核到你有來上班(可是 實際上卻有打卡紀錄 很奇怪對吧...)

所以結果就是你一樣被callout 然後補休就是貢獻給公司

類似的狀況還有 每日工時不可超過12小時

這樣的狀況是 在平日上班碰到輪值時 上班時數就會剛好是12小時
若不幸下班後oncall 被 callout 就是一樣不可以入加班資料

以上的狀況 本公司的人資處理方式是否有違法的問題
若要合乎勞基法 又不會被吃掉加班 有甚麼方法呢??
例如依狀況簽訂勞資協議嗎??
2014-04-29 8:08 發佈

咱不是專家,但心懷一計。

來個釜底抽薪,天然地讓大家call不到如何?

wenpowall wrote:
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恕刪)

這種問題,只要你不聽話,就解決了
callout?只回一句,我今天休假,然後掛電話,公司也不能拿你怎麼樣啊
反正最壞的下場就是沒工作
如果怕東怕西的,就不需要管公司是不是符合勞基法了
就算不符合勞基法,自己不跳出來. 符不符合?違不違法?是有什麼差別?
這種欺上瞞下或欺下瞞上的公司,就是你的選擇嗎?如果應徵時雙方就有的協定而你也同意,你也可以後悔(與法律抵觸無效)。其實重點是你有更好的選擇嗎?不管是爭取更好的福利或工作機會。

回到主題,如果callout,當然要算加班(費)。至於要不要記錄,如果你能忍受你的公司違法,我也無可奈何,但如果被我發現又有證據,我會去勞工局和稅務單位檢舉。因為我是好國民。
說真的有本事就離職,沒人拿刀子架在你脖子上逼你做
沒本事就老二捏著繼續做
你有能力的話,就換你逼老闆照你的需求
wenpowall wrote:
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恕刪)


承蒙各位大大的回應

就是因為要在座談會提出問題跟上面溝通

所以 先上來詢問一下 有無相關法律或人資經驗的網友可提供意見

好讓我們在溝通時有個本


原本公司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後來被勞工局督察 就冒出一堆 看似要符合勞基法條文的規定

不過也是一堆為符合而符合的措施 鳥到的就是我們這些員工......

當然 最簡單的就是 本單位從此不再輪值值班......
打卡紀錄上下班,不只是加班的問題而已,你還要考慮職災的判定問題
你沒上班紀錄,卻在上班場所發生意外,那你是要怎麼提出職災理賠阿
sennylin wrote:
打卡紀錄上下班,不只是加班的問題而已,你還要考慮職災的判定問題
你沒上班紀錄,卻在上班場所發生意外,那你是要怎麼提出職災理賠阿


不好意思 我沒寫清楚 是有打卡紀錄
可是不可以報加班
首先要先看貴單位是從事哪種類型的工作

勞基法84-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不過呢,法規畢竟是外部的約束...
wenpowall wrote:
不好意思 我沒寫清楚...(恕刪)

有打卡,不能報加班
照勞基法第40條,假日上班就是加倍

至於oncall的問題
這應該醫院最常發生
待命時間(on-call)應納入工時
2011年新北市勞工局有發過新聞稿了

以下是網上另外找到的資料
所謂工作時間應係指實際上使勞工工作的時間,然此定義非僅意
味勞工實際上從事身體的勞動或作業的時間,即使沒有具體的作
業,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處於特定之隨時提供勞務狀態的待
命時間,亦應是屬工作時間。此時,因勞工已喪失本於工作與非
工作休息時間區分前提下,所擁有的時間主權,性質上當然是工
作時間之一。至於時間主權外的空間主權,或係由雇主指定,或
係勞工自主決○○區○○段工時的如何計算,蓋後者畢竟與一般
工作時間有別,全然計為工作時間並不盡妥當,此工時的計算
(事涉工資如何發給)應藉由協商手段調整,但絕非任由雇主決
定不予計入,片面拒絕給付工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
第536號判決)


所以,假日oncall,如果有上班就要求薪資加倍
沒上班,至少也要有一般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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