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
家人被公司冰凍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情,所以幾個月前就著手開始找工作。
但就業市場情況並不如以往,在還來不及找到之前,上上週五就被老闆給炒了...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對於資遣相關事件都是是後爬文,才知道要注意什麼,不該簽什麼...
最大的失誤是,在不甚明白整個狀況時,被逼簽下了離職證明書和工作交接單。(沒壓日期)
在我告知家人一定要資遣證明後,當日離開公司前才跟公司追討。
隨後幾天,公司派了同事電話溫情勸說,不外乎是:
「拿了資遣證明不好找工作喔?仔細想想喔?」
「能力這麼好,應該可以馬上找到工作,不需要申請吧?」
強烈堅持需要證明文件時,又強硬的說:
「你自己簽了離職證明,公司很樂意跟你耗...」
公司口頭同意會幫忙申請資遣證明,轉眼一週過去了,在去電詢問何時能拿到證明時,卻得到這樣的回答:
「要請您有空進公司一趟,簽署關於 "你是自願離職,雙方協調同意以非自願離職來協助你請領失業補助等等事宜"的相關文件。
簽完後才會通報,簽完名十天後才能拿到證明。」
就是要拖延,就是要我們知難而退。
常常在網路上看到被公司惡意資遣的相關訊息,當發生在自己身邊時,才能真實體會勞工的卑微...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這句話,狠狠的甩了我們一巴掌…
當被資遣被數落羞辱的心情還沒平復,而下一份工作沒有著落,還得遭受資方的惡意刁難,
大概懂了為什麼大部分勞工選擇放棄爭取這回事了...
雖然對於相關法規和後續處理方式仍然有些亂七八糟…
但權利真的只有自己能爭取,我們還在努力 …
公司還是待大一點的好,至少他們會為了名聲,照規定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