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公司因調降加班費~所以大部分員工抗議!
之所以又在稍做更改"好一點點"...
但所謂上有計謀~下有對策!
公司又開會了...
內容是:勞基法規定一個禮拜勞工要工作42小時!
但是本公司對員工很好!
09:00上班->10:30~10:45休息->12:00~13:00吃飯->15:30~15:45休息->18:00下班!
所以你們一天才上搬8小時~一個禮拜才40小時~所以公司要討回2小時!
更改為禮拜一到禮拜四~提早半小時上班!禮拜五比照原本!
所以一到四多上了2小時~這樣已經達勞基法規定的42小時!員工都同意!
問題是..............
做滿一年有特休七天~但公司卻主動換算成時數~7天乘以8=56H
所以禮拜一到禮拜四要請假~請一天假扣8.5H~除非你是禮拜五請假~這樣就扣8H...
病假~事假~陪產假~就連喪假也一樣! 一律換成時數來請假!
所以一年7天的特休~跟3天的陪產假~還有大家最不希望有的"喪假"...
全部都沒辦法休到7天~3天~6天........
時數不夠的請用事假或特休!!!
一天要我們上8.5H~但是特休只給8H...這樣可以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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