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有未滿三個月勞資雙方皆可隨時停止工作契約,也就是三個月內可以老子說不幹就不幹還要付我薪水、老闆也可以三個月內隨時叫你回家吃自己、薪水下個月五號再來領。薪資未必是全部用新台幣付,爛老闆可以用勞貨或者其它實質的補貼方式,只要總價值是符合新台幣值的最低基本工資即可,比如餐費、福利金、公司產品與福利或服務等等。很不願意說真話,因為台灣爛老闆不少,但爛草莓則是遍地皆有…
tsaichiung wrote:好像底薪18k加上其他如全勤.....>19047便合法,...(恕刪) 看薪資結構!基本薪資在勞工局的認定標準叫底薪,全勤其它津貼是不含在內。但是幾乎沒有勞工會去申訴這個,除非打算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