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 到時公司不付款給你, 你可以去法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不須經過訴訟程序喔!不過還是建議確認簽名的人(發票人)是否就是公司負責人。對了, 最好請公司把你的名字寫在"無條件擔任兌付"的後面, 也就是載明你就是執票人 (受款人)。還有, 雖然簽名已有效力, 但是如其他網友所提, 可請公司蓋大小章更保險一點。
哇13萬 正常點約3~4個月的欠薪了還要到7/10才付3~7月的 怎辦建議...確認本票各項資訊正確 (核對身份證)就馬上離職閃人!!這張的效力 跟你在不在職無關時間到了 就請他兌現 -> 歡喜收場else 法律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