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收到國稅局來函
要求一定贏投資公司提供穩贏股份有限公司的98-102年的股息及股利
詢問為何要補上資料
國稅局表示
因為國稅局要使用66字8號來要求一定贏投資公司的股東補上個人所得稅及罰金.
*穩贏公司的股東為一定贏投資公司股東.依66字8的法來解釋.因故意來規避個人所得.所以要求需要補稅及罰金
1.有人有設立投資公司 結果被國稅局這樣查的嗎?
2.與國稅局詢問.表示如果將個人所得這塊補上.他們就不會再查.?(不懂為什麼跟個人所得有關)
3.詢問是否能協商金額.國稅局表示要已經有罰金出來才有可能會協商金額.
不知版上大大有無會計師處理過此經驗的
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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