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會計師大大願意來說明一下"國稅局使用66字8來要求投資公司補稅"

近日
收到國稅局來函
要求一定贏投資公司提供穩贏股份有限公司的98-102年的股息及股利
詢問為何要補上資料
國稅局表示
因為國稅局要使用66字8號來要求一定贏投資公司的股東補上個人所得稅及罰金.

*穩贏公司的股東為一定贏投資公司股東.依66字8的法來解釋.因故意來規避個人所得.所以要求需要補稅及罰金

1.有人有設立投資公司 結果被國稅局這樣查的嗎?
2.與國稅局詢問.表示如果將個人所得這塊補上.他們就不會再查.?(不懂為什麼跟個人所得有關)
3.詢問是否能協商金額.國稅局表示要已經有罰金出來才有可能會協商金額.

不知版上大大有無會計師處理過此經驗的

麻煩了
2014-03-24 17:00 發佈
詢問你作帳的事務所就好了,不然你記帳費是付假的。
你應該用投資公司來節稅,百分之20以上用權益法,百分之20以下成本法。

如果說錯請包涵。

angeljp0205 wrote:
近日收到國稅局來函要...(恕刪)

印象中..最近幾個月看過一個半版的抗議懬告..好像刊在聯合或者經濟日報上..
大意:某公司賺很多錢..
但是用保留盈餘方式(想當然就是避稅/或者暫時不要繳稅/或者不想集中在某年度去繳稅)..
被稅捐機關移送..法院逕判不得保留(就是要繳稅+補稅)..
刊登者認為法院無權變更股東會決議..因此刊登廣告抗議(害他要繳高額稅款)..
註:括號是筆者的常理判斷

樓主..應該是遇到這種事..
其實..應該查的是"保留盈餘"的各項規定..
謝謝樓上兩位大大的見解,我問過會計師,一個說就不怕,一直補件。一個說先將ica回歸到個人所得身上,補稅後國稅局就不會再要求罰金。兩派作法不一樣,一個是拼看看(但可能會補稅加罰金)一個是先投降(先認輸,但沒罰金)。國稅局用「藉承買公司帳上鉅額虧損或未分配盈餘減項沖抵投資收益,規避綜合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所得稅」這一條來查。我知道多少都要補稅,但金額都不能協商或分期,還叫我去跟會計師借錢。
國稅局有責任額
所以他們都喜歡抓大咖
這樣單位時間的達成度比較高

你是大咖
被盯上就認了吧
依保守穩健原則
就乖乖繳稅
福國利民
謝謝各位大大
民不與官鬥...
也鬥不贏...XD

我去賺錢繳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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