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要離職了,當初面試時只記得說要給公司三十天時間找人來
小弟在3/6時口頭告知要離職,隔天後告知要我待到五月中下旬才可以離職
原因是公司承包公家機關工程要工程尾聲才可以離職,我當場就告知沒辦法待這麼久
老闆就說會先找人就沒下文了;今天才又問一次辯不過我,我說勞基法規定未滿一年離職前十天和你說就好,
說我提前離職要寄存證信函給我對付公堂,一直說面試時有講有包工程要等工程結束才可以離職,說口頭承諾但我真的沒印象,當初面試他也沒包公家機關工程,當初也說三個月依工作能力調薪到了八個月也沒調薪
是最近3/19寫離職單但是上面沒寫離職日期,公司總共四個人老闆老闆娘和兩個員工
老闆說申請一個新的人進來公家機關工作要多久多久,去公家機關做要工作證換證
我既沒簽什麼契約也沒綁約,為什麼一定要聽老闆的話在他要要求時間離職
這樣他告我會告我什麼,延誤她工程時間造成公司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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